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黄姓男子明知自己未满65岁,却拿悠游优待卡搭自强号,被汪姓
列车长查获,竟动粗抢回卡片,过程中手指划伤列车长左臂,汪姓列车长愤而控告黄姓乘
客诈欺、伤害、妨害自由,新竹地检署最后认定黄男行为不构成妨害自由,且非故意伤害
,仅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至于诈欺部分则因危害轻微不起诉结案。
检警调查,黄男明知自己尚未年满65岁,不具老人及身心障碍身分,不得使用悠游优待卡
,竟为贪图全票与半票间价差,于去年9月持悠游优待卡从新竹火车站刷卡入站后,搭乘
自强号要到中坜,单趟票价原本为89元,如此即诈得减免给付全额票款不法利益约44元。
黄男不满自强号汪姓列车长查票时,扣押他的悠游优待卡,在列车开进湖口火车站时,竟
用力抢回卡片,导致双方肢体接触,黄男手指因此划伤汪姓列车长左臂,造成左前臂擦伤
。汪男于是向铁路警察局控告黄姓乘客诈欺、伤害与妨害自由等罪嫌。
检方调查,汪姓列车长说“黄男第一次抓伤我,没有抢回他的优待悠游卡,第二次用左手
夺回我正在查验的优待悠游卡”等语,可见黄男当时要阻止列车长取走其悠游卡,时间甚
为短暂,加上双方素不相识,应无故意伤害列车长的动机,因此不成立伤害与妨害自由罪
嫌。
此外,检方认为黄男虽触犯诈欺得利罪嫌,却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轻微案件,考量黄
男并无犯罪前科,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属良好,其诈欺行为虽不可取,然所生危害尚属
轻微,且已完成补票程序,检方认为此部分以不起诉处分为适当。因此最终仅依过失伤害
罪嫌起诉黄姓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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