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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nakafzcm (灿's) 看板: Aviation
标题: [闲聊] 运安会组织法草案内容
时间: Mon Nov 5 11:36:12 2018
其实议案查询系统上 运安会的案子提了三次 都卡在院会审查
第一次是2017/5/19 最后一次是2017/12/29
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说明
鉴于我国现行有关运输事故调查之机制,除飞航安全事故调查委员会为独立行使调查权之
机关外,其余皆隶属于监理机关之下。
惟现今运输事故调查制度之调查作业,由监理机关或事业单位负责调查,偏重于责任鉴定
,并非以避免类似事故再度发生之安全调查为目的。运输事故之调查机制,有关机关本于
职权因可同时执行调查与处理作业,此称为平行调查。平行调查依目的不同,分为监理调
查、司法调查及安全调查。三种调查目的不同,仍必须相互配合协助,以厘清事故原因,
以合理究责、提升安全与管理效率。
故为达成上述目的,建制完整运输调查机制,由独立运作之专职调查单位负责事故调查,
而使调查有公信力、使整体运输环境之安全有所提升,确有必要。同时以飞安调查委员会
原有之组织架构为基础,借由过去之经验与调查能量,并扩大、整合现有运输事故之调查
资源,爰拟具“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本会之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层级及权限执掌。(草案第一条、草案第二条)
二、本会委员人数、任期、任命、同一党籍比例及免职方式等规定。(草案第三条)
三、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无法行使职权之代理。(草案第四条)
四、本会委员应具备之专业资格及条件。(草案第五条)
五、应经本会委员会议议决事项。(草案第六条)
六、本会委员会议之召开、决议及相关资讯公开。(草案第七条)
七、本会委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职期间不得参加党派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
之职务或顾问。(草案第八条)
八、本会依职掌所设各组之名称及业务,以上人员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草案第
九条)
九、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条)
十、本法施行前以聘兼之行政院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任期规定。(草案第十一条)
条文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我国运输事故调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设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为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第二条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运输事故之通报处理、调查、鉴定原因、调查报告及各类运输方式安全改善建议之提
出。
二、国内、外运输事故调查组织与各类运输安全组织之协调及联系。
三、运输事故趋势分析、运输安全改善建议之执行追踪、调查工作之研究发展、重大影响
运输安全事件之专案研究及促进运输安全之政策规划。
四、运输事故调查技术之能量建立、运输工具纪录器解读及各类运输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类运输工具事故调查法令之拟订、修正及废止。
六、其他有关运输事故之调查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特任,对外代表本会;一人为副
主任委员,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其余委员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为专
任,其余委员为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
任命。委员任期为四年,任满得连任。
行政院院长应于委员任满三个月前,依前项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员。委员出缺时,其继任
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后,第一次任命之委员,其中四人
之任期为二年。
委员中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长予以免职:
一、因罹病致无法执行职务。
二、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三、因案受羁押或经起诉。
第四条 主任委员出缺或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均出缺或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由其他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员。
第五条 本会委员得具有气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轨道、工程或其他运输
事故调查相关学识及实际经验,并须具备中华民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驾驶员、飞航机械员
、航空暨维修工程师、其他国内或国际飞航相关检定证照、或其他国内、国际航空相关学
位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经本会委员会议决议:
一、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之审议。
二、运输事故重新调查之审议。
三、运输事故调查相关法规之审议。
四、本会与其他相关机关协调联系作业机制之审议。
五、本会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六、委员提案之审议。
七、其他依法应由委员会议决议事项。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本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本会委员会议对外不公开。但委员会议纪录,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七条规定,主动公开,
并于二周内刊载于互联网平台。
第八条 本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本会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活动。于任职期间应谨守利益回避原
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
第九条 本会辖下分组及其业务如下:
为执行本会各项业务,分别设置五个组及四个室:航空运输调查组、轨道运输调查组、水
路运输调查组、研究发展及国际事务组、工程技术支援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
风室。
以上分组之人员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
第十条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委员,于本法施行后依第三条
规定委员任命之日视为任期届满。
第十二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中我好奇的是 公路要由哪个组调查 没看到公路运输调查组呀.....
另外 原ASC为三级独立机关 改制为运安会后会变成二级独立机关
希望能够尽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