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侵占”明明违法为何要保障居住权?法官这样说

楼主: jetalpha (月迷風影)   2016-09-09 19:16:41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引述《Haemoglobin (血红蛋白)》之铭言:
: : 孙健智也直言,从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于南铁东移的案例,政府看来都在
: : 逃避保护居住权的责任,更甚者有的国民甚至有产权也不受保障,即使这些
: : 住户都拥有合法产权,政府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保障,显示国家一直都在逃避
: : 保护居住权的责任,“重点不是有没有产权,重点是有没有居住权!”
: : 【转录连结】
: :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 : 【转录心得】
: : 转录至板上除了作为维护居住权,反迫迁强拆的通案说明外,从个案的角度,
: : 这篇也是最近热议中的果菜市场案里,反对高雄市府近日作为的重要理论基础。
: : 以下开放“退回两公约”推文(误)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受国家遵照本公约规定所赋予
: 之权利时,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
: 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牴触为准,且加以限
: 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
:  意即,在增进公共福利的前提下,得以法律对包含居住权在内
:  的权利加以限制。
: “重点不仅是有没有居住权,而在于居住权之行使是否牴触公共福利。”
第四条 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受国家遵照本公约规定所赋予
之权利时,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
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牴触为准,且加以限
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
1.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受国家遵照本公约规定所赋予之权利时,
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
(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
2.又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牴触为准;
(国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牴触为准)
3.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
(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
嗯,我绝对不会承认我这篇文章是在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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