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
这份判决法官虽然肯认两公约的适用
但这整篇的内容都是被告律师的答辩状
不是法官的判决主文
这是他对这份判决的第一个误解
第二点
龙冈的案子是这些眷户早就在当地居住
但后来误被划入眷改的范围
导致他们没办法实行价购土地的权利
而国防部在接收土地之后也拒绝承租予原来眷户
并且恶意行使物上请求权
要求拆屋还地
因此被告律师才引用两公约作为抗辩的依据
第三点
在经济文化公约第7号一般意见书亦指出
在合理的范围内政府机关得将违法占用的居住户驱逐
但其需符合适当程序保障与正当程序。该意见书认为,应适用于强迫驱逐的程序保护包括
:(a) 给予受影响的人进行诚挚磋商的机会;(b) 在预定的迁移日期之前,给予所有受影
响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c) 使所有受影响的人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得到拟议驱逐
行动的资讯,并在适当的情形下,给予所腾出土地或住房之新用途的资讯;(d) 特别在影
响到好几群人的情形,在驱逐的过程中,政府官员或其代表必须在场;(e)所有负责执行
驱逐行动的人,都必须有适当的识别;(f)驱逐不得在恶劣气候或在夜间进行,除非得到
受影响的人同意;(g)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并且(h)尽可能地为需要向法院寻求补偿者
提供法律扶助
今日果菜市场一案
系于四十年前就征收完毕
并且该地为公用地非公有地
拿龙冈的案子当类比完全是指鹿为马
再者过去这段期间历经多次法院判决确定
居民也已充分受到相关法律上救济手段之保障
如果这还不够程序正义
那就去跟大法官声请释宪
另外就算不计陈菊任内,历届市政府已有九次以上的协调磋商
其磋商程序亦有公文可供证明
如要因此而认定高雄市政府是片面宣达搬迁决定而有违诚挚性
那岂不是认定四十年前及应强制执行拆迁?
而安置计画的内容
居民对于市政府所给予的方案皆全面否认
但农业局副局长亦曾公开在电视上对自救会长承诺1290万补偿
难道这样的金额无法让其获得适当的住房权
另觅住居且安顿生活、继续或重新开始经济活动?
最后拆迁公告于五月及贴出告示
请问那点不符合在预定的迁移日期之前
给予所有受影响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
以及能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得到拟议驱逐行动的资讯
并在适当的情形下给予所腾出土地或住房之新用途资讯的要件?
我只想说人各有立场
但曲解两公约的适用并不会因此获得更多支持
尤其当你们所有的思考只有一方正义时
这样单方面去脉络的论述
更显得你们这些人的无理与可憎
凡事都是两面刃
你们的正义即是别人的不正义
所以少拿帮弱势发声当作遮羞布
这无法掩盖你们也在欺压他人的事实
要当整天打高砲空谈理想的左派
就回你的象牙塔里去谈
高雄市民的公共利益
不是给你们这些人当体验生活的娱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