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emoglobin (血红蛋白)》之铭言:
: 以下引用elmotze你所引用的
: https://www.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102927&ixCuAttach=20855
: 第二页中段:
: “三、与其他民众参与制度之比较
: 基于所谓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及权力分立原则考量,现代国家
: 均强调民众参与机制,其系指一般社会大众透过法定或非法定之方式,参与公共政策
: 之制作、审查及监督等阶段,包括民众之意见表示在内,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估之公共
: 参与。实务上为了能让人民在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前,可以透过许多方式提供意
: 见,例如陈述意见、公听会、说明会等不同概念,均属广义之民众参与,其与听证具
: 有同样功能,惟其与听证之内涵大不相同,兹简要分析其异同如下。”
: 以及第三页中段:
: “4、效力不同
: 依本法第108 条第1 项规定:‘行政机关作成经听证之行政处分时,除依第四十
: 三条之规定外,并应斟酌全部听证之结果。
: 但法规明定应依听证纪录作成处分者,从其规定。’
: 故行政机关于作成应经听证之行政处分时应斟酌听证结果,法规如有特别
: 规定,听证纪录将拘束行政机关之裁量权限。是以有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曾建议在本法
: 宜明定‘听证’之明确效力规定,颇有斟酌余地。反之,公听会对行政机关一般认为
: 并无一定之法拘束力。”
: “请不要拿你自己脑袋里幻想出来的听证程序来跟别人讨论”这句话还你,谢谢。
阁下坚持要有听证程序, 原理由是土地征收与都更同样影响人民权益.
现在理由变成了, "听证程序与公听会等有所不同"??
阁下所引用的部分,是在该文第二页"(二)公听会、座谈会或说明会"
项下, 是在陈述三者的异同之处.
阁下却引用来试图反驳"听证程序与陈述意见本质相同"此一论点,
这显然是一个非常不诚实的态度.
就在阁下引用之处的上方一点的地方, 原作者是如此陈述的.
"听证在本法之设计是一套完整而正式的程序,基本上是类似司法审判之
言词辩论程序。至于陈述意见在德文虽然和听证是同义,但我国立法时刻
意将其区分为二种当事人参与之程序。
在“陈述意见”所思考重点在于程序简化与合目的性之要求下,希望程序
尽可能快速以及避免不必要之浪费,故依本法第 106 条第 1 项规定,
人民得以言词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代替陈述书之提出。"
简言之, 陈述意见就是听证程序的简化版本. 两者目的是相同的,
只是程序的规定上有所不同. 此点前文已一再叙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