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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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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明明违法为何要保障居住权?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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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年台北市中心的华光社区居民,因被控非法占有国家土地而遭驱离,所有房舍也都被
一夕间铲平,如今徒留一片荒原蔓草。然而,许多人在看到相关新闻时,或许心中第1个
疑问会是:“既然他们违法,请他们离开有什么不对?”、“为什么他违法侵占、还要求
安置补偿?”
居住权是“国际认证”的基本权利
桃园地方法院法官孙健智坦言,自己在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讲到无权占有的案例时,也常会
“跳针”,认为既然是无权占有、又是违建,等于双重违法,为何政府还是应该要保障这
些违法居民的居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占用、是不是违建,一个人的居住权、也就是有尊严的生活在一处的权
利,早就是一项“国际认证”的基本权利。40年前,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一般称经社文公约),其中第11条谈到“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时,就要求
缔约国必须保障国民适当的居住权利。而后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所做出的第4号及第7号一
般性意见,也强调住房权利不只是一项商品,更应该是安全、和平并尊严地居住在某地的
权利。
从经社文公约中可看出,一个人住的地方就是安身立命之处,当人流离失所,按联合国的
定义就无法过著正常、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为了要保障人的尊严,一个人居住在一地的
权利,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保障。
而所谓居住权的定义,按经社文公约,并不是一种依附在财产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居住权
不一定要拥有什么,而是要视是否有居住事实而定。因此一般性意见也明订,居住的种类
包罗万象,但从租屋、自住、到非正规住区、甚至是占有土地和财产,所有人都应该有一
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免遭受强制驱逐、骚扰和其他威胁。如果有家庭已经受到影响,国
家也应立即采取措施,与这些人进行协商,讨论接下来的安置,以保护这些人的合法使用
权。
保障居住权 违反国际人权法就是不能拆
“如果(强拆)在台湾合法、但违反国际人权法,那就还是不能拆。”孙健智指出,依照
国内的法律规定,违建或占用国家土地确实是违法,但这不代表违法之后的强拆、迫迁就
符合国际法上对人权保障的要求,也因此居民或社运团体会主张援用国际人权法保障安置
、协商的权力。
孙健智也强调,公约关注的是“禁止迫迁”,并没有说占用户可以因此合法占用国家土地
。若细看公约内容,重要的不是“是否是占用”,而是政府在驱离这些人之前必须有正式
通知、经过协商、提供补偿安置等,让居民不致于因为拆迁而活不下去。
此外,当国家成为土地所有人、同时又要执行拆迁任务时,本来就更应注意是否有保障居
住权。孙健智说,国家是国有地所有人,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可以透过行政行为的选择、逃
避“国家”对国民的保障。“国家不论做什么,都该想到要保障居住权!”孙健智强调,
国家有落实居住权的义务,而这项义务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迫迁。
孙健智也直言,从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于南铁东移的案例,政府看来都在逃避保护居住
权的责任,更甚者有的国民甚至有产权也不受保障,即使这些住户都拥有合法产权,政府
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保障,显示国家一直都在逃避保护居住权的责任,“重点不是有没有产
权,重点是有没有居住权!”
【转录连结】
http://www.storm.mg/article/161852
【转录心得】
转录至板上除了作为维护居住权,反迫迁强拆的通案说明外,从个案的角度,
这篇也是最近热议中的果菜市场案里,反对高雄市府近日作为的重要理论基础。
以下开放“退回两公约”推文(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