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最近收到一张警局寄来的证人通知书,
案由是窃盗案。
我能想到的事就是之前离开学校宿舍前,宿舍有窃案的传闻,自己年前也有惨遭毒手笔电失
但现在是我人已经回家到南部了,从北部的警察局寄来的证人通知书要求到台北去
我问认识的室友、舍胞都没有人有收到证人通知书,我离校了也不太想管这件事,完全没有到场作证的意愿
(证人只有收到法院、地检署传票有义务?)
而且我致电问过后这件事根本也不是我自己的案子,是最近的事情,跟我自己笔电失窃没关
目前想到的是找个理由表明我不想去
问题:
1.一定得要去吗?可不可以不去,
找个理由(疫情、要工作之类的)
2. 如果一定要去警局问询的话,
可否要求更改至附近的警局
例如要求将侦办笔录转由住家派出所代制
目前我查到的:
《警察侦查犯罪手册》三十二点
警察机关因侦查犯罪之需要,得嘱托他辖警察机关代为调查证据、查询犯罪嫌疑人、追查赃
3.拒绝之后,有可能会再被打扰或更严重吗?
例如:
警局再发一张通知书,从证人转被告,换成以被告的名义被传唤叫去。
被台北地检署发传票作证人(这个不去就大条了)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