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前辈好
事情是这样...小弟去年某D论坛上看到一则A发文说B的文章,针对文章的内容留了一些话
,但没带脏字、没指名道姓、没影射对方是谁(因为我真的不知道),当然发文的A也是
一样没提到B的名字、学校等等
然后B突然在文章下面留言,A就是在说我!
我要把说我坏话的人都告一遍,说真的妳不出来谁知道是谁,虽然说这样还是不知道对方
到底是谁...
接下来对方就备案了
我从北部下去高雄做笔录
然后过了超过半年,以为没事
殊不知今天收到高雄地检署的公文
主旨是:对方告我“妨害自由”,要转移附表所示的地检署侦办(没附表所以我也不知道
是哪个地检署)
说明是:本件犯罪行为地不详,所以报请转移侦查
有备注需高等检察署审核
想请问:
这样子是已经被检察官起诉了吗?
这样子有机会被告成?
转移侦查的意思是转到我的户籍地开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