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第一次在生活法律版PO文
由于情况有些复杂 所以文章会稍微长些 请包涵
以下正文开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3-21 14:38:00其他想法就是 你有听过水桶吗?
理论上,保姆之继承人除一身专属权外,概括承受保姆一切之权利义务(民法第1148条第1项意旨参照)。补充:专属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概括继承范围内。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813号民事判例”之要旨:“人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其权利义务因死亡而开始继承,由继承人承受,故关于遗产之法律行为,自当由继承人为之,被继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民法第五百五十条之规定,其委任关系,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消灭者外,自应归于消灭。”依上述判例,保姆与张先生之委任契约应该随着保姆死亡而消灭了。
对 我也是这样想 但是因为房子钥匙在张先生那家母与房仲不希望采取太过激烈的手段 就照原约定的做但房仲怕过几年后会有法律问题(保母家人突然跑出来告人
请保姆之全体继承人全权委任张先生,委任书经公证人公证。委任事项列举事项也要写清楚,包括收受和解金、点交房屋及交付钥匙等,还有概括事项也补充一下。这样子对你们这边还有张先生等都好。
了解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目前保母的继承人们态度消极我们会持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