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向社区管委会申请阅览会议纪录遭拒
社区管委会以我没有居住事实或户籍设在社区内为理由否认我是住户
父母已居住在该社区近30年至今
本人以前户籍地在该社区内和父母同住
后来本人居住地和户籍迁移但是随时都有自己的钥匙可以自由进出自由使用专有部分
每几天就会进屋使用房子和公共区域 只有使用没有居住过夜
使用事实持续近30年至今未间断
问题:
本人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八、住户:指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为专有部分
之使用者或业经取得停车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者。
查询后认为我符合"或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为专有部分之使用者"的住户定义
到底是我认知错误还是管委会认知错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