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与哥哥原本为单亲家庭,而15年前(民国93年)母亲也过世后
监护人就改为阿姨(母亲的妹妹)
当时我与哥哥分别为13岁和16岁
原生家庭家境清寒,母亲并未遗留财产,而阿姨家境也并不优渥
因此我和哥哥各自18岁后,便未继续就学而进入职场。
前几日收到法院传票,表示我母亲当时有一笔债务未偿还
银行提出告诉,要求我和哥哥清偿债务及利息。
在与阿姨确认过后,当时并未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问题:
1.在上网查询过后,发现民国98年通过的限定继承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
不知道我们的情况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需要提出何种证据或资料?
2.银行的起诉状写曾经多次催缴,但我们未予理会。事实是我们18岁后各
自搬离阿姨家独立生活,阿姨后来才坦承他有收到催缴但未予理会。银
行那边的联络资料也都是我阿姨的资料。
但是被告部分只有我与哥哥,如果必须偿还,当时的监护人不应该负连
带责任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