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继承

楼主: louisex4 (恶魔与天使)   2019-12-26 18:05:18
事实经过:
我与哥哥原本为单亲家庭,而15年前(民国93年)母亲也过世后
监护人就改为阿姨(母亲的妹妹)
当时我与哥哥分别为13岁和16岁
原生家庭家境清寒,母亲并未遗留财产,而阿姨家境也并不优渥
因此我和哥哥各自18岁后,便未继续就学而进入职场。
前几日收到法院传票,表示我母亲当时有一笔债务未偿还
银行提出告诉,要求我和哥哥清偿债务及利息。
在与阿姨确认过后,当时并未办理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问题:
1.在上网查询过后,发现民国98年通过的限定继承可以有条件的溯及既往
不知道我们的情况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需要提出何种证据或资料?
2.银行的起诉状写曾经多次催缴,但我们未予理会。事实是我们18岁后各
自搬离阿姨家独立生活,阿姨后来才坦承他有收到催缴但未予理会。银
行那边的联络资料也都是我阿姨的资料。
但是被告部分只有我与哥哥,如果必须偿还,当时的监护人不应该负连
带责任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2-26 20:07:00
找法扶派律师帮你,符合资格免费
楼主: louisex4 (恶魔与天使)   2019-12-26 21:30:00
目前一月约了法扶的咨询,二月开庭,所以想说能够在与法扶律师咨询前多做点功课,避免浪费太多时间,谢谢您。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12-27 02:46:00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1条第2项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12-28 21:17:00
上述条文可以参考。 继承人得依上述条文取得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之抗辩权。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条之1第2项: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固得对继承人请求偿还全部之债务,但继承人得拒绝以自己固有财产为清偿。 最高法院70台上字1196判决要旨:上诉人本于原审六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号裁定为执行名义,声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自仅得就被上诉人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之。兹执行法院竟对被上诉人之固有财产为强制执行,显已逾越执行名义之范围,被上诉人除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二条规定声明异议外,殊无依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之余地。 想找资料的话,就去图书馆借看看有没有较新的继承法教科书?我是建议看一下林秀雄:《继承法讲义》第四章概括继承与抛弃继承。
楼主: louisex4 (恶魔与天使)   2019-12-29 20:38:00
谢谢各位,目前已经去国税局申请当时的财产清单作为无遗产的证明,也向法扶申请除咨询外的服务,谢谢。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8-01-06 14:17:00
四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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