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四月底 在上班途中我(行人)因穿越马路与机车发生车祸
造成股骨骨折(股骨断裂/使用置入性钢板做固定)
当下送由救护车送医急诊 当天手术并住院
出院后五月回诊(拆线) 并借由诊断证明书(注明宜休养三个月)向公司申请公伤假
此时公司HR要求说 依照公司内部判定此伤 只能申请两个月的公伤假
需增加请假时间 需而外由职业医学科医师开立证明才可延长至第三个月
六月再回诊时 医师研判约在两个月后才能开始做走路的练习
同时看了职业医学科 医师同样认为这个时间很合理 开立了诊断证明书
注明宜休养至再次骨科回诊
将两科的诊断证明书 回传公司后
却开始委婉的要求我回去上班 会协助改作劳动力较低之职务
请假太久回去时跟上层难交代等 上层不一定会签核请假 等
要我提前回去复工
部分资讯 参考至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16/34645094/
问题:
目前受伤脚无法踩地,在家借由拐杖代步
由住家到公司 需借由步行转捷运转火车才能到公司
当中的路程使用拐杖非目前体力可负荷(此部分也告知了职业科医师)
劳基法未规定公伤假的上限 我也依照医院两科医师的诊断作为请假依据
目前骨头尚未愈合 即使上班劳动降低
但使用拐杖在交通路途上也会有若干危险
请问这样可要求公司依照两科医师之诊断证明书的休养时间要求准假?
另外 若医师认为后续须延长休养时间 是否可比照办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