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兄与前妻在去年七月协议离婚,其背景如下
家兄=> 于大陆工作,国内无财产(原该有负债)
前妻=> 空服员
共有子女两名,目前由家母照顾
今日意外看到离婚协议的内容,完全是不平等条约
有几点想请教
问题1:
由于是家母照顾,在协议书内容有项条文如下
三、惟因为乙方工作的缘故、在中华民国一百一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由甲方协助照顾,但需于前月
三十日以前拟定次月的照顾时间表供甲方,若照顾时间
监时变动,需于一日前告知,然乙方若变换工作性质,
仍需告知甲方,并视状况依子女最大利益为考量变更照
顾协议之内容。期间子女的照顾费用由甲方负担。
去年七月离婚后,前妻仅在二月于家兄要求下提供了一次
班表,期间从未提供照顾时间表,期间完全是她想接小孩
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家母完全无时间之自由可言,若仅
是这项,是否可主张其违反约定内容!?
问题2:
由于协议书的内容,赡养费需支付到一二三年底,
内容就不多提了,不过我各人的见解,估计明年家兄可能
就会违约,毕竟一年要交50~60万赡养费,若真违约,
对方可要求民事支付,但考虑到家兄在国内仅负债,问题应不大
想问的题,民事支付可否限制出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