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是还未取得专科医师执照的住院医师,
在今年3月已先跟某医院签订主治医师的聘书,谈好9月1日开始上班,
但后来我决定不去考专科医师考试,因此不会有主治医师资格,也不会去该医院执业,
所以我在6/13写信给该院告知这个状况,然后被提醒了契约里的以下条款:
本契约经双方签订后,如乙方因故不能履约到职或提前终止契约而不可归责于甲方时,
乙方须赔偿甲方签约后至第一年期间为2个月保障报酬违约金。
问题:
查了一些网络文章,单就契约而言,应该违反劳基法的15条劳工离职自由及
民法的强制禁止、片面加重他方当事人责任两条,偏偏医师不适用劳基法...
目前做好最坏的状况就是赔钱,毕竟我的确违反契约,
想请教大家,在法律上我真的完全站不住脚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