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邻居多次找我吵架,某一天来找碴真的拿凶器刺我(他先动手),我流血了,
我就试图夺下凶器有捉伤他手臂并回击一巴掌。
然后我不爽就去报警,警察来拍照,并扣押凶器走。
我当天验伤告对方伤害(拿锯子刺我),
对方也隔天验伤反告我伤害(打他一拳,又拿他鞋子k他),
我拒绝检方缓起诉的提议,最后两个人都被起诉。
然后准备程序开庭。
他说我先攻击他,他才拿锯子刺我,
我说我完全没攻击他。
检方说争点是他有无符合正当防卫,以及我有没有攻击他。
审理前调解不成立,审理开庭,他坚持我先攻击他,我坚持自己无罪。
判决书写,因为我多年前有案底(缓刑),加上法官认定他坦承不讳,
而我被认定死不承认且犯后态度不佳,
然后考量彼此情况,最后判他拘役20天,判我拘役30天。
问题:
审理时分离程序互做证人,法官较采信他的说法。
事实是他先动手,且我也没拿他鞋子K他,但也没其它证据或证人了。
这样有上诉价值吗?(以让我减轻或让他加重判决的可能性考量)
有的话上诉要从那个方向写呢
谢谢各位
※ 编辑: skiptomylou (118.163.138.79), 06/23/2016 13: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