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ec716 (尼莫)
2015-07-09 17:52:16事实经过:
乐团受邀出国表演, 邀请不属于乐团之表演者同行 旅程共11天 (4天旅游行程+6天表演行
程)
表演者可携伴, 皆须自付机票交通以及4天旅游行程的费用, 中餐午餐自理, 6天表演行程
食宿皆由国外主办单位负责.
表演不提供演出费.
问题:
Q1. 若未告知表演者, 向表演者及其家属索取登机证存根后向政府单位申请补助, 是否
违法?
Q2. 承上, 表演者若对乐团提起诉讼, 乐团是否需对表演者做出赔偿?
Q3. 当初请旅行社代办时所开的代收转付收据受买人是乐团, 表演者出行后, 对于机票与
饭店的费用有所质疑, 乐团是否有义务提供代收转付收据?
Q4. 承上, 表演者是否有任何方法可强迫乐团出示收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7-09 23:06:001.看补助方式,个人认为若补助款没有给自费出国表演者就涉及到诈领补助的情况2.表演者无权讨钱,补助是给乐团而非给表演者个人当然,若今天申请补助的文件,有载明钱会给外邀表演者但事后却没有给,那就有提告的条件Q3.影本? Q4.双方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