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乐团受邀出国表演, 邀请不属于乐团之表演者同行 旅程共11天 (4天旅游行程+6天表演行
程)
表演者可携伴, 皆须自付机票交通以及4天旅游行程的费用, 中餐午餐自理, 6天表演行程
食宿皆由国外主办单位负责.
表演不提供演出费.
问题:
Q1. 若未告知表演者, 向表演者及其家属索取登机证存根后向政府单位申请补助, 是否
违法?
Q2. 承上, 表演者若对乐团提起诉讼, 乐团是否需对表演者做出赔偿?
Q3. 当初请旅行社代办时所开的代收转付收据受买人是乐团, 表演者出行后, 对于机票与
饭店的费用有所质疑, 乐团是否有义务提供代收转付收据?
Q4. 承上, 表演者是否有任何方法可强迫乐团出示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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