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任职的学校旁有条溪流,假日常常有民众跑来烤肉玩水
但是该溪流是水质水量保护区,且封溪禁钓
民众烤完肉之后就随意丢弃垃圾在溪旁,甚至用溪边的石头搭起石堆就地烤肉
有公德心一点的会把垃圾打包,但是打包好后是丢在校园内(要到溪畔需要从校门进入)
没公德心的就连捡都不捡,直接拍拍屁股走人
问题:
请问这种状况该怎么处理呢?
查了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引用自来水法 第九十六条 来告诫民众?
另外有个问题,有没有规定离河道多少距离外烤肉不会受到法条规范?
因为民众烤肉的点不是在河床上,而是旁边有块小空地,距离河床大概10公尺左右
或是还有其他法条可以引用呢?
当下若有发现经劝告不听者,可否和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谢谢~
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