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几点不了解的地方要厘清
请大家帮忙
事情经过:
房东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妹妹
新屋主要我们搬走,且愿意赔偿违约金
我们口头答应,并找房屋。
租约期间至104.08.27(剩2个月)
租金1个月5000元(年缴1年,少收1个月月租)
押金2个月,共1万元。
相关法律:
1.民法450条:租赁不破契约
2.民法425条
目前状况:
原房东不愿意赔违约金
租赁契约:
没有规定房东违约金,只有规定房客要遵守的相关规约,若没有遵守就扣押金多少,,,
之类。
问题:
民法有损害赔偿条款,大家都说违约金是1个月租金,民法好像没有规定几个月,我们该
依据哪条民法才能确定赔偿金额?还是赔偿金是双方协调结果?原房东跟新房东是姊妹,
他们不愿意赔违约金,愿意给未到期租金及押金。闹得不愉快,我们也不想住了,现在有
什么方法跟他们要违约金吗?
ps.原房东一直强调,对我们很好,这样,我们还要违约金,,,
1.帮我们收信
2.提供饮水机(别的房客没有)
3.年缴房租少一个月
4.太阳能热水器电费少收1000元
5.只收单人房租费用,,水费他们自己吸收。
,,,
但我觉得这是房东提供的服务,
没有这些服务,我们还考虑要不要住呢!
烦请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