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大法官第五八○号解释

楼主: yoyodiy (废文心得文大师)   2014-09-20 17:36:47
事实经过:
敝人继承父亲之土地后发现有一笔约150坪的农牧用地 地目为溜(灌溉水池)
有375减租租约 但承租人是谁完全不知 家母也不知 也没缴过租金 也无耕作事实
从未换约 依大法官第五八○号解释 如出租人以扩大农业生产收回土地得免付
补偿金予承租人(前提无使承租人生活陷入困境) 行政院也于102年将修正草案送入立院
问题:
我是要援引大法官解释 上法院 收回租地
或是依程序以未从事农作未缴纳租金 等一年后依法收回租地(但怕原承租人又回来耕作)
还是暂时不处理 等立法院三读通过后 再依新法令收回耕地
以上三种方式哪种比较适合 另外真的有人以大法官解释令收回耕地自行耕作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9-20 19:17:00
找律师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20 19:42:00
两年没缴租金就可以收了呀....现在租约应该都是要过乡镇公所那边您直接跟公所查明是不是没办租约跟没缴租金没有就照程序处理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4-09-21 10:26:00
去问“地区性的三七五租约的地主联盟”,他们最清楚了。没租金、没耕作,任何一项都可构成收回三七五租约的理由。
作者: obieve (还不够)   2014-09-21 11:17:00
收回耕地主要就是看375减租条例第16.17条吧2年未缴租金印象中内政部函释说要有催缴证明未自任耕作也有函释93年3月10日台内地字第0930066140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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