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敝人继承父亲之土地后发现有一笔约150坪的农牧用地 地目为溜(灌溉水池)
有375减租租约 但承租人是谁完全不知 家母也不知 也没缴过租金 也无耕作事实
从未换约 依大法官第五八○号解释 如出租人以扩大农业生产收回土地得免付
补偿金予承租人(前提无使承租人生活陷入困境) 行政院也于102年将修正草案送入立院
问题:
我是要援引大法官解释 上法院 收回租地
或是依程序以未从事农作未缴纳租金 等一年后依法收回租地(但怕原承租人又回来耕作)
还是暂时不处理 等立法院三读通过后 再依新法令收回耕地
以上三种方式哪种比较适合 另外真的有人以大法官解释令收回耕地自行耕作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