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这样被请辞有无资遣费?

楼主: robbin004 (Ay ya)   2014-09-20 11:40:51
进入这家大公司已超过半年多,当初面试是说临时工,也签了一份3个月的工作契约,但超过3个月公司没有再与我签约,直到过了约半年遇到馊油事件,公司有意要辞职我们这些临时工。所以查看了劳动基准法里头提到: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
那我超过3个月的签约期,当下主管也没有表示需要走人,所以现在算是不定期契约吗?
如果是,我算符合资遣费的资格吗?
(第 1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谢谢
作者: ixixet (= =)   2014-09-20 12:18:00
劳工调解或法扶先问
作者: iDemon (iDemon)   2014-09-21 07:42:00
算不定期契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