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因故要声请强制执行
律师表明要缴交执行费用,为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八
但我翻法条看强制执行法第28条之2后问律师
“文义不是写每百元征收七角(千分之七)吗?”
律师表示,因为强制执行法第30条之1有准用到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27,所以有调涨
问题:
当下我没想太多,回来才有疑问,想请教板上专业人士
1.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27写的是各高等法院可以调整
但我是在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执行的阿...
2.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27所谓的调整,可有什么样的依据呢?
可以他高等法院说千分之八就把原本的千分之七调涨?
那法律就不就不用订了..因为他喊多少就多少阿..是这样吗?
先在这边感谢热心回答的大大,虽然没差很多但就是想搞清楚XD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