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想请问大家一下,我跟我们团员感情都很好,目前打算参加一个比赛,大家也都想参赛。
但比赛报名需要亲笔签章,因为时间期限与地域限制的关系,我无法让大家签到名。
假如我征询到大家的同意,要他们在FB下面写出
"我愿意授权给XXX代替本人签章参加XXX比赛"
没有损害到任何人利益,这样还构的成
第 212 条
伪造、变造护照、旅券、免许证、特许证及关于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相
类之证书、介绍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虽然可能是多虑了,同学也不可能提告,但还是有点不放心。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