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经过:
: 想请问版上法律达人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间
: 将家中已送给母亲当生日礼物的一个名牌包借给对方用
: (因妈妈不常使用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 后来因故分手
: 想向对方讨回名牌包
: 但对方硬说是我要送给她的 所以不想归还
: 当时买包包因为在国外 所以有登记我的名字
: 有姓名跟包包型号单据
: 也有刷卡发票留存
: 还有购买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亲的生日
: 自己认为也许这样日期可证明就是要送给母亲的
: 问题:
: 想请问用请求对方返还所有物的法律诉讼
: 可以有机会要得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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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各种意见 我都虚心接受
想补充说明一下
在当天购买包包时 一共买了2个 一个刷我的卡 一个刷对方的卡
帐单都是我付款的 也都有纪录留存 当然刷对方卡的那个包 是要送她的没错
刷我的卡的是打算送给母亲的 已经有送一个给对方了
想不到后来母亲好心要借她的包包 却说成是要给她的 分手后不愿归还
如果说我要同时送给她2个包包的话 为何还要分开刷卡
就直接都刷我的卡就可以了 就常理而言 这是不需要分开刷的
请教律师后
有一位律师说法是:我方就主张是使用借贷,若对方主张赠与,请对方负举证之责。
另一位律师说法是:可先发函终止您与前女友之包包使用借贷关系。
再依民法第767条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想请问以上二位律师的说法 谁的方式比较可以拿回所有物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