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oulbug (缺陷)
2013-06-29 16:33:55前几天服贸协议闹得沸沸扬扬
这版却没有什么讨论
所以不专业小弟我就来抛砖引玉了 ^^
两岸服贸协议网址: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4
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
http://ppt.cc/iCgu
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自然人呈现:
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
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
直接销售的活动。)
ii.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
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分,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
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
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
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
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
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
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
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
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
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
的身分,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
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
多次进入台湾。
小弟比较注重台湾损失的部分,所以仅讨论台湾的开放承诺。
台湾所有项目的自然人呈现部分都有加以上这条,
也就是说,大陆企业想进台湾市场,雇用的也几乎是台湾人,成本并不会因此降低。
在竞争上,理论上应该是和劳工阶层无关的。企业间的竞争较大,
劳工阶层说不定能因此得利。
台湾企业具有的优势在于占有台湾的市场。
大陆企业的优势在于拥有资金。我想,大陆企业想光靠资金进入市场是不够的,
还需有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才行。
不过有些产业可能还是有些冲击,如:租赁服务业。我相信台湾的租赁服务业
是比不过大陆的(大陆所得低,太贵大陆会先不买单),不过冲击的是整个产业链,
代表生财工具较便宜,是好是坏小弟也不知道,需要更专业的人士解说了。
而有些虽对台湾有冲击,但因为大陆也开放相同项目,故小弟不做评论。
小弟不是专业人士,只是研究过后发出来的文章,其实还有很多小弟不清楚的,
如:大陆的自然人流动部分涉及WTO,就需要强者们解说了。
项目很多很杂,涉及又是整个产业链,小弟只是概略说一下而已,
希望大大们可以详尽解说欧~^^
如有小弟有说错的地方,也欢迎打小弟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