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rdred (mord)》之铭言:
: 于奔驰之[D128047]载明:
: "该灯具之形状系呈梯形。该灯具由两个部件所构成,该两部件
: 又细分成两个具有一直立凹部之部分。 该第一部件系呈一梯形尺寸而该第二部件则系状
: 似液滴。 本创作系关于一种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其不仅可达成预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
: 一从未见于任何先前技艺中并具有赏心悦目之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 就“不仅A且B”而言,是不是同时具有A与B???
: 以D128047而言,A应是“达成预期的功能”,而B应是“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 何谓“预期的功能”???
: “预期的功能”是由“预期的结果”所产生???
: 以“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的区别与论辩的探讨而言,
: 例如,于“智慧财产权月刊249期”
: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36/index.html?_ebooktimestamp=637946948785180169
: "柒、结论
: “无法预期之结果”的证据通常用于化学(尤其是医药)领域,当申请人欲
: 利用“无法预期之结果”建立非显而易见性........."
: 问题是,该文“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系以发明/新型为探讨标的,而并非是
: 以设计专利.
: 以“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而言,于
: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之档案下载所
: 得之“认识专利”的第19页内容:
: “设计专利是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
: 其中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为一种透过显示装置显现而暂时存在之
: 平面图形,该图形本身应属花纹或花纹与色彩之结合的性质,亦得申请取得设计专利。因
: 此,申请设计专利所呈现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以下简称外观)的创作,必
: 须符合“应用于物品”且系“透过视觉诉求”之具体设计,才符合设计之定义。”
: 是以,以D128047而言,除了“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之外,
: 亦具有“达成预期的功能”(是何种功能???) ???
: D128047可为设计专利之申请标的????
以“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要点”为关键字进行google搜寻,
可得[专利侵权判断要点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https://topic.tipo.gov.tw
patents-twPDF]
于“专利侵权判断要点”pdf档的第65页(73/106)载明:
“再者,若设计特征兼具功能效果,确定设计专利权范围时,虽不得将功能效果纳入考量
,但不能仅因其兼具功能效果,即排除该设计特征,例如门板设计,其门板表面具视觉性
特征兼具防火效果,不能仅因该表面兼具防火功能,即认定其设计特征不属于专利权范围
的内容。”
是否可解读为:[由于门板的设计,虽其表面兼具防火功能,然,不会因为该门板的设计,
使防火功能增强,例如,由原先抗摄氏1500°变成为可抗1600°,换言之,不会因门板设计而
增强防火功能,所以门板设计特征可属于专利权范围的内容???]
惟,以D128047而言,灯具的[设计]是否会影响到/是否具有[能使车灯的车灯光照的更
远/照射范围越大/防雾效果好...等等之功能/功效]???
D128047之全文中所述之[达成预期的功能]是指达成何种功能???
以上述之门板而言,应是不会影响到[防火功能](例如,增加抗火温度忍耐度)
申请之发明/新型/设计专利为可专利之标的,于取得专利权后,自是以其权利范围而论
及待鉴定物之侵权与否.
ps.已将误缮之“门把”修正为“门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