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旧闻] 欧盟共同体设计维修免责条款之实践与探讨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22-07-25 17:23:19
※ 引述《mordred (mord)》之铭言:
: 设计专利...[设计为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blah..blah..blah...]
: 设计专利与发明/新型的最大区别/不同,应系在于[设计专利未牵涉/不具有技术特征/手段
: 的揭露/改良]
: 换言之,[设计专利不具有在技术特征/手段上的独创性/改良进步性]
: 奔驰之[D128047]中,
: "该灯具之形状系呈梯形。该灯具由两个部件所构成,该两部件又细分成两个具有一直立凹
: 部之部分。
: 该第一部件系呈一梯形尺寸而该第二部件则系状似液滴。
: 本创作系关于一种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其不仅可达成预期的功能,
: 且亦提供一从未见于任何先前技艺中并具有赏心悦目之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 该灯具的[设计]是否具有[能使车灯的车灯光照的更远/照射范围越大/防雾效果好...等等
: 之功能/功效]???
第 124 条
下列各款,不予设计专利:
一、纯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纯艺术创作。
三、积体电路电路布局及电子电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除非该设计为纯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否则根据专利法是可以专利的
退一步来说,纵使该设计具有视觉效果以外之功能性
除非该设计为达成该功能性的少数几种(甚或唯一一种)可行的结构
否则不应拒绝给予设计专利
: 如果该灯具是具有至少一功能/功效,则该[D128047]应是不符[设计专利之申请标的].
: 建议,可将该灯具进行分析,是否具有[功能/功效]上的改进甚或独特性.
: 不然,以后[车灯/车叶子板..blah..blah..blah....都可用[设计专利申请]].
: 然后以设计专利来提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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