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利...[设计为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blah..blah..blah...]
设计专利与发明/新型的最大区别/不同,应系在于[设计专利未牵涉/不具有技术特征/手段
的揭露/改良]
换言之,[设计专利不具有在技术特征/手段上的独创性/改良进步性]
奔驰之[D128047]中,
"该灯具之形状系呈梯形。该灯具由两个部件所构成,该两部件又细分成两个具有一直立凹
部之部分。
该第一部件系呈一梯形尺寸而该第二部件则系状似液滴。
本创作系关于一种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其不仅可达成预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一从未见于任何先前技艺中并具有赏心悦目之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该灯具的[设计]是否具有[能使车灯的车灯光照的更远/照射范围越大/防雾效果好...等等
之功能/功效]???
如果该灯具是具有至少一功能/功效,则该[D128047]应是不符[设计专利之申请标的].
建议,可将该灯具进行分析,是否具有[功能/功效]上的改进甚或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