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奔驰之[D128047]载明:
"该灯具之形状系呈梯形。该灯具由两个部件所构成,该两部件
又细分成两个具有一直立凹部之部分。 该第一部件系呈一梯形尺寸而该第二部件则系状
似液滴。 本创作系关于一种新颖且独特的外观设计,其不仅可达成预期的功能, 且亦提供
一从未见于任何先前技艺中并具有赏心悦目之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就“不仅A且B”而言,是不是同时具有A与B???
以D128047而言,A应是“达成预期的功能”,而B应是“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
何谓“预期的功能”???
“预期的功能”是由“预期的结果”所产生???
以“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的区别与论辩的探讨而言,
例如,于“智慧财产权月刊249期”
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49/36/index.html?_ebooktimestamp=637946948785180169
"柒、结论
“无法预期之结果”的证据通常用于化学(尤其是医药)领域,当申请人欲
利用“无法预期之结果”建立非显而易见性........."
问题是,该文“固有之结果”与“无法预期之结果”系以发明/新型为探讨标的,而并非是
以设计专利.
以“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而言,于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4-873246-9d957-101.html之档案下载所
得之“认识专利”的第19页内容:
“设计专利是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的创作,
其中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接口,为一种透过显示装置显现而暂时存在之
平面图形,该图形本身应属花纹或花纹与色彩之结合的性质,亦得申请取得设计专利。因
此,申请设计专利所呈现的“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以下简称外观)的创作,必
须符合“应用于物品”且系“透过视觉诉求”之具体设计,才符合设计之定义。”
是以,以D128047而言,除了“提供...视觉效果的独特外观”之外,
亦具有“达成预期的功能”(是何种功能???) ???
D128047可为设计专利之申请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