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des13 (juso)》之铭言:
: 这个两个判决,会造成车厂以后出新车只要重新设计车灯并申请设计专利,如此消费者为
: 了要恢复已经付费的“设计外观”,还必需再次付费给车厂以恢复外观。
目前维修免责推行用来拉队友的一个论点,
就是主张维修免责的制度,让副厂可加入竞争,
所以消费者有相对便宜的车辆部品可供替换,对消费者有利。
但个人认为这个论点建立在原厂车收费模式不会改变的前提,
不过车子的售价,在原厂车既要兼顾压低售价又要回收成本的条件下,
所以有些默认要回收的成本,是留待以后维修替换部品时回收。
若加入维修免责制度,直觉当然是消费者可以有更便宜的副厂车辆部品可选,
不用一定要多花钱买原厂部件来恢复外观。
但如果无法从维修这块回收成本,原厂车企业说不定就选择直接调高新车售价,
这就像房客把房子租金拿来报税或申请补助,
房东常见的应对方式就是直接提高租金来弥补增加的支出。
所以,是否有维修免责制度就是对消费者真的有利?个人还是存疑,
这个制度国外也才刚建立,是否真有当初立意的成效也很难说,
应该可再让子弹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