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是依案件本人而定。
申请日在AIA施行前的,依旧法。
主张在美国先申请案件之优先权,
且在先申请案揭露内容对本案所有请求范围达到书面支持与可据以实现的前提下,
优先权日在AIA施行前的,同样依旧法。
其余情形则依新法。
现在发出的第一次OA,都会在一开始揭示本案是依pre-AIA还是AIA来审查。
至于PGR、IPR、CBM适用的案件类型本来就不同,如果需要判断是否为AIA案件时,
也是依相同规则。
※ 引述《J774 (MQ)》之铭言:
: 抱歉问个笨问题
: 关于可以让美国专利无效的程序像是
: 在联邦法院(诉讼中)或是像PGR、IPR、CBM等等
: 有的可用101、102、103、112,有的只能102、103
: 以上可用的法条是否都是指AIA后的新法,不分专利申请时的时点?
: 还是可能会依程序,有的会看申请时点而有适用新法或旧法的不同?
: 我的认知是前者,但不晓得是否有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