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你应不是律师吧。怎会有人这样论理? 基准有问题是不是该质疑
或该修订?不然要奉为圣经吗?你认为有,你本来就是要提出证明支持
你所讲的“有”。
很有趣 这个判决有怎么了吗? 仍证明当初审委发OA时,只用单一引证
TW M490805,即便有态样4存在。审委真的没有发出OA像d君讲的甲+乙。
案子从法院回到TIPO后,审委非直接准,而是用进步性 Y+Y后核准。
所以呢?
你的判决仍只证明了即便有态样4存在,初再审的审委真的都没有
发出甲+乙式的OA。
d君的102行专诉35,有沾到一点边。看要看成"甲+乙"还是
"甲+很多乙"都可以。
但又怎么了呢?就算这种组合ok好了,就还是易被挑剔为甲乙
“为不同的实施态样,尚难相互援用置换”。所以原告之诉驳回。
"甲+乙"这种组合很ok? 第一例,再审委员怎不用,而用进步性 Y+Y
(CN 202429440U CN 2815906Y),连引证都换了。
你们的判决证明了什么?
1. 即便有态样4存在,审委真的都没有发出甲+乙式的OA。
"顶多顶多,甲就不够充分来当引证"。人家(11/07 hh47)不是已经讲了吗?
2 甲+乙这种组合很ok? 不ok啊, 102行专诉35,原告之诉被驳回了。
还有, 105,行专诉,91有态样4存在,没有挡下,最后也是核准,造成后案
告前案了吗? 我真的是没看过你们讲的这种后案告前案(不管有无态样4)。
若有,请让我开开眼界。
有个问题若你问我,后案告前案,后案不能主张均等至前案的理由何在?
这是水准问题。我自己在Baker 9.5年了,若真有你问得这情况,
不管有无(4),我是连想都不敢接。一来打坏了自己的credit,二来
也坏了公司专讼声誉。我是不知道台湾环境目前变到什么地步,
或是你是在台湾哪间事务所? 愿意提供这种服务。
※ 引述《vicissitudes (无白)》之铭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乐)》之铭言:
: : 很好啊。显然TIPO还是没有照做,有骨气,行政一体。
: : 你把这判例翻成英文好了,我不知道它算不算经典。总
: : 之看能不能要求世界各大专利局的审委记得"必须找到
: : 甲+乙来提出拟制丧失新颖性",当存在态样(4)的时候。
: : 还有,我不会反对"必须找到甲+乙来提出拟制丧失新颖性"
: : 我只是说明局里的做法,而非为了要说服你个人。
: : 另,有提到找不到“后申请案告先申请案”的甲乙情况,就是因
: : 为(4)才挡死后续“后申请案告先申请案”的案例,所以当然找不到
: : 判例。很好,可见一定有OA。请问当时发OA时,审委有用甲+乙来
: : 提出拟制丧失新颖性吗? 请给案号?
: 老实说,您的要求本身就很刁难人,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您日常的作风。
: 审查基准中程序与实体各样规定多如牛毛,很多是在防止可能发生的BUG,
: 不代表该BUG一定要发生过吧?所以您说的“可见一定有OA”的逻辑是?
: 如果您质疑现有的规定是否合理,应该以理服人,
: 怎会是要我找证据证明这规定有没有用上?这两码子事吧?没用上的规定就不合理?
: 不过跟您交手也算是让我长了见识,因为刚好就被我查到这件案子:
: 专利名称:置物篮
: 公开号:201502030
: 申请号:103130753
: 申请日:2014/08/22
: 2015/01/16 审查意见通知函 (略)
: 2015/02/24 初审核驳审定
: ……本案请求项1拟制丧失新颖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审查理由对于初审理由指出请求项
: 2~7之技术内容与引证1所揭露之技术特征实质相同之叙述并未提出具体之反证理由,而另
: 主张请求项8所进一步界定“网状侧面形成有彼此相对而供握提之二镂空部”之技术内容
: 并未揭示于引证1云云;惟置物篮于侧面形成镂空部而供握提之构造为该发明所属技术领
: 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者,故亦不符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
: 2015/04/24 申请再审查
: 2016/06/30 再审核驳审定
: (三)
: ……按专利审查基准,拟制丧失新颖性所称之“内容相同”,其判断基准“…(1)完全相同
: ,(2)差异仅在于文字之记载形式或能直接无歧异得知之技术特征,(3)差异仅在于相对应
: 之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等情事外,尚包含(4)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
: 术特征…”,故本案请求项1所主张构造之不同,系为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
: 者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者,故本案请求项1之技术内容拟制丧失新颖性,不符专利法第
: 23条之规定。
: (四)
: 本案请求项2~8系依附于请求项1之附属项(对应于原申请专利范围请求项2、5、7~11),
: 为请求项1之进一步界定,本案请求项1拟制丧失新颖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再审查理由对于
: 初审理由指出请求项2~7之技术内容与引证1所揭露之技术特征实质相同之叙述并未提出具
: 体之反证理由,至于申复理由指出请求项8所进一步界定“网状侧面形成有彼此相对而供握
: 提之二镂空部”之技术内容并未揭示于引证1云云;惟置物篮于侧面形成镂空部而供握提之
: 构造亦为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者,故亦不符专
: 利法第23条之规定。
: 2016/09/30 申请人之诉愿被驳回,后提出上诉
: 【裁判字号】 105,行专诉,91
: 【裁判日期】 1060504
: 肆、本院得心证之理由:
: 五、引证1不足以证明系争申请专利请求项8拟制丧失新颖性:
: (一)引证1无可供握提之镂空部之技术特征:
: 系争申请专利请求项8 为依附于请求项1 之附属项,附属技
: 术特征为“其中网状侧面形成有彼此相对而供握提之二镂空
: 部”。查引证1 所揭示抽屉置物篮结构改良之技术内容,其
: 网状板体(101) 相当于系争申请专利之网状侧面为一完整延
: 伸之板体,并未具有任何可供握提之镂空部之技术特征。职
: 是,引证1 未揭露系争案请求项8 之附属技术特征,引证1
: 不足以证明系争申请专利请求项8 有拟制丧失新颖性之事由
: 。
: (二)引证1未揭露请求项8 之附属技术特征之直接置换:
: 被告虽抗辩称系争申请专利请求项8 之镂空部供握提用,为
: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
: 者云云。惟引证1 之网状板体于说明书,全未有任何可供握
: 提之技术揭露或隐含,无法置换为系争申请专利之网状侧面
: 具有镂空部,而称有直接置换之适用。至被告所指专利审查
: 基准2.6.4 “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判断基准”态样之(4) “差
: 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之技术特征”,其所引例
: 示亦必须在具有相同之功能,始可将先前技术之螺钉置换为
: 螺栓。准此,益征引证1 不足以证明系争申请专利请求项8
: ,有拟制丧失新颖性之事由。
: 诉愿决定与原处分撤销,2017/10/31 再审核准审定
: 甲 = 引证1 乙=通常知识
: 请问这样有满足您的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