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均等与置换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04:58:00
其实我比较想知道大家对105,民专诉,35的看法
进步性影响远比拟制新颖性大太多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08:34:00
他有其他请求项,诉讼只讨论其中claim 1/30看一下纪录,本来核准时175个请求项,后来变成117也不能说举发人失败啦,但有没有达到他想达到的目的就不知道了专利公告号-517361是说可能我有生存者偏差啦,PCB板我从国中玩到大所以没办法同意tw大您一开始说的"摸到pcb都属少数"但是金属基板置换陶瓷基板这件事实在是......只是回到判决本身还是因为被告只是空口说白话,举发人举出证据,而被告又无法指出证据本身的吊诡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01:00
我用的词不太好 所谓摸到的水准是真的了解pcb没到业界 真的懂吗?更何况是进一步的置换 置换不是对调就好耶其他的结构.材料什么通通要跟着改耶那件诉讼在打的请求项 还在啊? 这怎么办到的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5:11:00
喔喔这样的话没在作PCB的要懂其实真的有难度电机系的研究所也只有少数组别才会稍微使用/分析一下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15:00
反正也不重要 所以我前提也是当作习知讨论了是说进步性在 前案相关领域 无视前案结构顺序的状况可以被这样干掉 要怎样才具有进步性可专利?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5:19:00
是说现在进步性已经不能单凭领域相同来证明结合动机TIPO采用102行专诉108的见解修改过审基了应该可以反推“领域相同尚不足以证明有结合动机...更何况置换?”如果按照新颖性的论述判断标准应该不能比进步性低那么除非有教示或建议,否则即使领域相同,仍应有所欲解决问题/所达到功效其中至少之一有关联性才得以论述否则,将会发生不能被进步性核驳(无法建立结合动机)却得已被拟制丧失新颖性的矛盾状况?上面这里讲的是“假设可以套用进步性来核驳时,会发无法说明系争专利不具进步性,然而却可以被证明不符专23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5:53:00
否定因素:有动机能结合 简单变更 单纯拼凑肯定因素:反向教示 有利功效 辅助性判断因素我想知道当否定因素只有1个 肯定因素有3个或者是反过来 否定因素3个 肯定因素1个 怎么判断?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5:58:00
现在进步性判断,有肯定因素(1)或不可预期的(2)的话就妥妥的,但是这是审基这样说,因为他们是先判断有无否定,有否定的时候再判断有无肯定只要有肯定因素的有力情事就应判断有进步性至若其他辅助因素(商业成功之类的)...你懂der~"~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03:00
那如果只有两个条件 有动机能结合 有利功效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05:00
有利功效如果是“可以预期的”话,外加高结合动机那可能GG唷(高动机:教示建议或是 其他三要件都相关其他我想就要by case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09:00
那这样不就几乎都不用玩了 反向教示很难有利功效 就是有功效才会去组合 变成否定因素组合动机辅助性判断因素不考虑 (虽然我觉得应该考虑)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12:00
不会不用玩,实际上你去讨论这部分的时候是在“还没讨论到本案与引证案的技术差异的时候先反驳结合动机但是可以这么硬的处理的案子其实占总量我看没有5%进到“不可预期功效的时候绝大多数其实是你讨论了本与引证案的特征差异才去论述到的,此前最多讨论TA我自己在处理(一个答辩书可以写十几页)的作法是先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16:00
听说不可预期功效 是纳在辅助性判断因素...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16:00
讨论为什么不可结合,其次指出就算你审查委员认为可结合的时候,实际上引证案有TA再下来就是“你说可结合,我照你的说法组合一次给你看,你看效果不同吧,本案具有不可预期功效”但是讨论到功效的时候就很麻烦,因为要考虑未来诉讼我说不太考虑的辅助长存问题跟商业成功因为你难以举证(此部分责任在申请人嘛~"~)但是技术偏见通常可以找到文件,不可预期可以推导我用来证明不可预期的方式就是照上述“你说可以组合那我就照你的方式装一次,阿怎么产生效果不同啊?”另外,通常否定只会有一个(因为审查委员不会去额外找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25:00
我可以理解您的论述 但是这些到105,民专诉,35通通被干死 原告主张跟您刚刚说的差不多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27:00
来研究看看你说的案件XDDD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3:00
那件有些点应该有问题 不过我就不提了 免得影响别人技审官不知道是谁? 技审官报告不公开可以理解怕两造争执变成跟技审官争执吧="= 不过好歹也记个名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35:00
技审官有没有问题?(摇头)......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5:00
连书记官都要记名了 不是吗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36:00
可以争执的双方会知道技审官姓名啊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36:00
麻 我想知道的是法官判断的逻辑 D大您再看看吧问题是我们第三者不知道啊 XD别说什么 光专利审查委员都要记名多久了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39:00
单一主要引证-引证1,简单变更->将机体前面加设视窗(因为已经在多个现有技术呈现了,可以当作通常知识)判决书中的写法是怪怪的,但是这是属于“不必讨论结合动机的态样”-为了特定目的将元件A替换为习知元件B且已经证明元件B可以达到所欲达到目的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45:00
传送装置也是?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46:00
我刚刚是看(四)-1.(1)-仅被证1 未揭露系争专利请求项1 之于机体前面设有视窗的技术特征。法院的想法是这样,法院为了补足缺陷在(4)说被证1设有滚杆,只是多了中间齿轮中间链条这种理由有时很瞎,但是法院要说某物是滚杆你要说它不是的话可能要去找证据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49:00
被证1仅未揭露视窗 这点我保留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50:00
这个要花点时间看,刚刚仅粗略扫过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52:00
恩 要看一下原告说的 不是只有看法官说的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54:00
比较麻烦的是我刚刚找了一下,法官只在4(4)跟5(3)反驳原告,理由看起来都很合理,原告其他论述看来八成是被法官忽略(?)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啦,实际状况只有两造懂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6:55:00
原告其他论述 就是你上面说的OA理由 XDDD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16:56:00
前阵子打的行诉,我方书状内容大概只有一两成不重要的有在判决书中呈现后来辗转得知“法官根本听不懂我方在争论的点有什么另外啊,原告一直在说系争专利结构简单(元件比较少)有什么有利功效,可是法官说“你用开放式写法”4(4)所记载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0 17:03:00
对啊 这也是我的问题 进步性判断 可以用开放式写法破坏专利连结关系 无效化?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0 22:03:00
我看了一下,那个部分的“皆”没有被解读到的样子还有“若干”的定义,可以用来排除被证1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12 00:26:00
04年还在SPIL爆肝,老实说我若听到IC金属基板会觉得很酷直接置换,哪有那么简单..orz那个年代bumping封装才刚起步,都还是使用绝缘基板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2 00:29:00
就这件案子的技术本身是很瞎......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12 00:30:00
他这个方法解决很多绝缘基板上的问题,但是基本上应该没有大厂愿意采用,制程成本会变很高那时候bumping制程主流是把最贵的点胶材料删除掉,直接用便宜的封装材料盖住,不过最后RD整个团队跳到amkor反而先做出来,这又是另一个爆肝志士对前东家的逆袭(烟~)群不好意思~我又歪楼了,请见谅XD不过这个发明如果有产品出来,那真的会很让人好奇效果我就技术的角度上来看,直接置换后,对被置换系统产生的负面效果必须不会影响系统的必要运作或结构或连接关系这时候技术人员才会进行直接置换,也就是不只是单单看正面效果的作用,而且还会考虑负面影响,最好是没有负面影响,那这种置换一定没问题的啦d大rise的议题其实很有趣很复杂也很有意义, 也会影响申请策略, 比如说, 申请提早公开,不过这又是两面刃了,另外也涉及法律制度的设计层面的问题,在申请日后,为何进步性比对必须以公开日为基础,而不是申请日?不是说进步性要件是建立在新颖性要件之上的吗? 为什么这两个要分开?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1:31:00
法官大概是参考Greenwood吧 可是技术是此一时彼一时...更正把不酷的附属项并入独立项 就可专利 不太能认同...科普一下 https://goo.gl/VWgJqr说实话我不知道当时要怎样确保金属基板的精度(公差)跟衍生的相关良率问题 搞不好发明人也...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2 02:55:00
有时候嘛,还没实作的东西因为种种因素得要先请专利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2:59:00
那个时候的科技 恩...手机还在黑金刚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2 03:03:00
法官又不会知道XDDD,一方有提通常知识证据另一方没有,那结果当然......~"~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12 03:09:00
是有封装的前案也是采金属基板 不过实施方式有差异管他的....不想想了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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