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讨论太正式太严肃
来聊点比较轻松的(比前面轻松,真的)
众所周知,2017/07/01以前的旧版审查基准里面说
领域相同...有结合动机
(习知技术众人:三小啦)
后来102行专诉108一出来...导致了审查基准进步性章节修正
现在规定了“结合动机在复数引证之间讨论”
而且有四个因素来说明结合动机
1. 领域相同
2. 解决问题相关连
3. 所达成功能效果相关连
4. 教示或建议
并且明文规定“领域相同”单独不能说明有结合动机,需要有其他因素至少一个
然后呢
看起来很美好对吧
前阵子收到一个OA
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案是显示面板
引证一是显示面板,要解决驱动电压漂移的问题(好像)
引证二是显示面板,要解决走线复杂的问题
然后呢,审查委员提出了奇葩的结合动机论述
(1)引证一与引证二都属于显示面板的技术领域(我同意)
(2)引证一与引证二均具有画素发光显示画面的效果 (!!??)
然后打去问,审查委员回答
“当然啊!相同技术领域当然具有相同效果啊!当然可以结合啊!”
你在说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