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均等与置换

楼主: tijj (my two cents)   2017-11-14 20:16:55
※ 引述《vicissitudes (无白)》之铭言:
: 是hh47认为一定有这种OA,什么时候变成我认为了?
: 如果您不懂,我举个例子。
: 现在有一面墙,墙上有个破洞,所以墙的主人用个网子把破洞挡住防止蟑螂老鼠跑进去
: 作乱。这面网子的洞可能很大,没什么用,也可能密不透风。
: 这面网子的效果如何,要不要换更好的网子,网子有没有盖住洞,甚至是不是根本没有洞
: 而只是主人庸人自扰,都可以讨论。像dakkk质疑为何开后门不禁止相同人,就是个很好的
: 点。
: 但现在的状况是怎样?
: 我说:主人因为觉得墙上有个洞,怕有动物跑进去,所以设了一张网子。
: hh47说:既然设了网子,所以一定有动物撞上去被拦下来过,请提出证明。
没有不对 他这样问是因你说:
(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193585.A.314.html )
※ 引述《vicissitudes (无白)》之铭言:
: 呵,我也很想笑。这是挖洞给人跳还是怎样?就现有的规定当然找不到啊
: 因为都被挡死了嘛
: 如果甲案的公开日在乙申请日之后,那用态样(4)在审查时就被挡住啦
是啊
1 你是怎么知道"被挡死了" ?
2 不发OA,有办法在审查时就挡住吗?
这是在简单不过的逻辑了,我再说一次好了。你被质疑是否世界存在后案告前案
之例,你说没有,因现存规定(4)所以找不到,因都被(4)挡死。既然是因(4)
被挡,不发出OA有办法挡吗?不发出OA是要如何在审查时挡住?
你的墙上有破洞例子很生动,但是不搭嘎。
ptt当然无须搞得像法院,但若在法庭上听到对照这样讲,我也是会像hh47这样质疑。
或许有空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何谓举证责任的认知。此刻此地,我毕竟无教导之责。
是。台湾法院目前看来,是认可这种"甲+乙"或"甲+很多乙"的方式,你质疑
智慧局应采用。 但从现有的OA例来看,他们并没采用。
为何他们没采用?可能很多原因,如国际上没有人这样做或不普及,或这样做就跟
进步性审查无很大差异。 真正原因,我并不知道,但应有上面这因素。
你若问我个人看法? 我也觉得不须采用这种"甲+乙"或者"甲+很多乙"的方式。
这样就是"无脑死守基准"? 或许吧 :)
而,法院的看法,不代表专利局要跟进。 就如:
这阵子加拿大很著名的专利实用性的审查原则(promise doctrine)因过于严苛,最高法院
认为不该这样。最高法院老早老早,在1981年就说实用性的审查不该太过严苛。 但加国
专利局或地方法院也是没有因而跟进。
简言之,专利局不一定就要什么都跟法院同调。
作者: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17 16:16:00
我是以理论上来看 觉得都会被挡死至于是否真挡过 则非所问可以质疑这个理论(是否需要网子)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14 20:19:00
大推最后一句 专利局不一定就要什么都跟法院同调
作者: ipme (oOpz!!!)   2017-11-14 20:24:00
大推最后一句 专利局不一定就要什么都跟法院同调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4 21:05:00
很多举发人的确在运用那些证明现有技术水平文件时,运用方式都很近似进步性(因为PHOSITA知道有A,所以B可以直接置换成A),但请循其本,我认为应该要提出说明了B可以置换成A的文件(有A跟B可以置换成A是不同概念啊啊啊)当然TIPO不一定要都跟法院同调,毕竟行政司法分立~"~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15 10:32:00
人家不是建议你也写信给总统跟行政院长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15 10:34:00
如果要那么酸,那就没有心平气和讨论下去的空间了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15 10:43:00
不是已经说了吗?法院认可甲加乙,智慧局不跟进。你要去函就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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