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院仲裁庭一百零八年度仲字第一号仲裁判断书
声请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主任委员:林奇莹
相对人:国立台湾大学文学院学生会
会长:林宇廷
当事人间因办理“107 学年度第 2 学期台大学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联合选举”相关事宜,就其相关费用给付发生争议,并就该争议向本院提请仲裁,本仲裁庭判断如下:
判断主文:
声请人之请求驳回。
壹、当事人陈述
一、声请人略以:“相对人委托声请人举办 107 学年度第 2 学期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暨学生自治组织暨性别平等委员会联合选举,并为委托约定事项签订《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组织联合选举电子投票合作案契约书》。惟选举结束后,相对人并未依契约内容给付声请人相关费用。故,声请人依契约书约定向本院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相对人给付声请人新台币贰仟参百零壹元整。”
二、相对人未提出答辩书。
贰、理由
一、本件仲裁声请程序不合法: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本校团体间涉及公共事项之争议,得合意声请仲裁之。”就本条内容观之,本校团体间之争议事项,必须涉及公共事项,方可提起仲裁。观诸过去仲裁案件,例如一零四年度仲字第一号为当事人间因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预算书、决算书错误提请仲裁事件;一零五年仲字第一号为当事人间就104-1会期总决算书与学代会最后审议完成之法定决算书之差额提请仲裁事件,两案皆为涉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决算法之相关争议,故其争议涉及公共事项,并无먊簸搳C惟本案之争议,仅为校内学生自治团体就双方契约权利义务之履行有所争执,系属双方私法关系之争议,似与学生法院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公共事项要件并不相符。
又为赋予双方当事人充分之程序保障,本庭于 108 年(下同) 9 月 27 日发信予双方,阐明本案与学生法院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关联,并希望双方就公共事项之要件表达意见,然未有回复。又于 10 月 3 日再度去信确认,且为避免信件遗漏,同时用脸书私人讯息方式确认双方是否有收到信件,讯息已读,但信件至今仍未有回复,应可认双方当事人之程序保障已足。
本案声请要件未备,且经仲裁庭要求补正未果,爰依法驳回声请人之请求。
二、据上论结,依学生法院法第十四条准用仲裁法第十九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六款,本仲裁判断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仲裁庭
仲裁学生法官 周庆昌
仲裁学生法官 杨劭楷
仲裁学生法官 吴姿颖
中华民国一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学生法院书记处 书记长 黄脩闵
中华民国一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