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释字第十一号声请书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6-04-06 13:22:31
【声请书】
声请人:王纪翔、吴佳玲、吴宗锜、吕謦炜、周允梵、周易、周维理、林宗颖、侯瑞瑜、陈俊臣、高章琛、彭立言、曾郁翔、刘哲铭、谢宇修
声请解释之目的:
一、学生代表大会之问政权及监察权范围为何?是否包括行政部门与会外团体之交涉、协商、缔约等行为?是否包括行政部门对外募款之行为?
二、因行政部门举办“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活动在即,为保全公共利益,避免对自治法规范造成不可弥补之损害,请求贵院采取暂时处分,先行宣告暂时停止行政部门关于举办“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一切相关行政行为,并暂时停止学生会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
疑义或争议之事实及涉及之法令条文:
行政部门将于 12 月 6 日举办“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该活动自 9 月起已开始筹备与规划,然行政部门于活动规划伊始未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亦未于期初提出任何相关预算及企画,即迳与他校学生会及政党进行交涉与协商。迟至学生代表大会第五次定期大会(即 11 月 24 日)时始首度明确向大会报告此活动,并请求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特别大会;第一次特别大会召开日期定于 12 月 1 日后,行政部门至 11 月 30 日凌晨始将预算书及企画书送达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使学生代表大会不及审议,有侵害规程赋予学生代表大会之职权之虞。
学生代表大会系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之立法机关,针对重大活动之预算及活动内容应须一定合理时间始得充分审议;然行政部门事前漏未践行告知,使学生代表大会难以执行职权之核心范围,即监督学生会预算、活动、政策,系属于对学生代表大会权力核心领域之严重侵害,而将可能使三权分立之体制崩坏,最终导致行政权独大之虞,实乃学生自治之不幸。
又行政部门之活动未支出预算者、与会外缔约者、向会外募款者,学生代表大会是否有监督与审议权限不无疑义。而同一之宪政困境已于 103-2 会期之“好国好民”活动中发生,是以为明确学生代表监督与审议学生会预算、活动、募资、缔约之权限范围,厘清学生代表大会针对“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活动应如何行使职权监督与审议,避免将来此宪政争议再燃纷争,爰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就行使职权,适用规程发生疑义”,而以学生代表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之连署,特请贵院解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之内涵。
声请解释之理由及声请人对本案所持之立场与见解:
一、本件争议所在
按会长及其领导之行政部门,应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学生代表于开会时,得向行政部门质询学生代表大会对于本会期他部门之失职人员,有弹劾之权,对于行政部门之事务,有纠正之权,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下称学生宪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与第十九条分别定有明文。依前开条文规定与本校学生会组织架构观之,显系采行三权分立之体制,而职司立法权之学生代表大会(下称本会)对于学生会行政部门所为之监督,乃三权分立基本运作之原则。然而,前述条文充其量乃是针对权力分立互相制衡的基本规范,本件本会所声请者,乃此些
条文中行政部门对于本会所负之报告义务界限为何。学生宪章既赋予本会监督行政部门之权限,则非经本会依法定程序予以授权,行政部门即不得动支任何款项,亦应不得在未获本会授权之情形下,与学生会之会外团体交涉、协商,以避免行政部门施政与民意政治、责任政治之基本原理背道而驰。
二、本会问政、监察之权,应及于行政部门之对外交涉、协商、缔约、募款等行为
本校学生宪章就自治组织既已采取三权分立之体制,则不能不强调权力间彼此尊重而互负之“机关忠诚义务”(Verfassungsorgantreue),即各机关不得阻挠其他机关行使职权,也不得使其他机关陷于瘫痪,俾在维系权力分立体制之前提下精诚合作,追求本校学生最大之福祉。今行政部门与会外团体所为之交涉、协商、缔约等行为,与本校学生自治事务推展有重大关联,亦与校内有限资源分配、政策规划等息息相关,具有本质上之重要性,如认本会就上开事项俱无问政、监察之权,则无异于架空学生宪章赋予本会之权限,使本会就影响本校学生福祉甚钜之事项,均无置喙余ꘊa,而沦为行政部门之一枚橡皮图章。另就行政部门之募款行为而言,如某项施政方案已遭本会予以否决,或自始未经本会审核,则亦应不得透过学生会名义对外募款之方式筹措经费以推行是项方案。盖本会学生代表依规程第十四条选举产生,具备直接之民主正当性,若允行政部门以募款方式筹措经费,推动未经民意监督之行政行为,则学生宪章赋予本会之问政、监察权即无从行使,违背立法监督行政之权力分立基本原理。又,学生会一词乃指学生会行政部门、学生代表大会与学生法院之总称,此观学生宪章之规范架构即甚为明了。行政部门在未获本会授权之情形下,迳以ꔊ赫桴ォ芛|名义,对外募集款项,则难谓其无违反前述机关忠诚义务以及规避民意监督之嫌。据上,本会行使学生宪章所赋予之问政、监察权,及于行政部门之对外交涉、协商、缔约、募款等行为,方可使行政部门施政权责相符,并具备民意基础之正当性,其理彰彰明甚。
三、本件有做成暂时处分之必要
按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九九号解释文称:“......如因系争宪法疑义或争议状态之持续、争议法令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而对损害之防止事实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即得权衡作成暂时处分之利益与不作成暂时处分之不利益,并于利益显然大于不利益时,依声请人之声请,于本案解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以定暂时状态”。本件声请贵院解释之原因事实,具有高度急迫之特殊性,且在前述学生宪章疑义尚未厘清之前,对于本校学生之权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本会于审议过程中,已将原因案件之事实,于 12 月 1
日之第一次特别大会决议将系争施政方案与特别预算按付本会财务委员会暨活动委员会审议,已用罄本会所得监督之议事手段,除声请贵院为暂时处分外,并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且按本件涉及学生会款项使用、学生代表对行政部门所为之监督等情事,与学生权益、学生自治之维系不坠具有高度关联性,定暂时状态之利益显然大于不利。据上所述,本件核与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九九号解释宣告定暂时状态之处分要件,并无不合。虽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中,对于声请规程解释,并无授予贵院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权限之明文规定,而该法第十四条所称“国家法律之准
用”,亦未将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含括其中。惟本会认为贵院行使职权,既有准用国家法律之明文,则并无将高于法律效力之“宪法”与“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排除在准用范围外之坚强理由。且退万步言,大法官于释字第五九九号解释公布之前,亦无任何实定法授权司法院做成此种定暂时状态处分,可见定暂时状态处分,实乃司法者在意识到问题之严重、不可逆性,并盱衡情势、充分衡量利弊得失后,所做成之决定。如今本件声请之原因事实亦复如此,其非仅事态紧迫,且关乎本校学生自治间分权制衡体制之维系,可谓是台湾大学学生自治之“宪法时刻”。贵院肩负学生
宪章所赋予解释规程之大任,亦系捍卫学生宪章精神之最后防线,故本会恳请贵院学生法官勇于任事,宣告暂时停止行政部门关于举办“2016 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一切相关行政行为,并暂时停止学生会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以便厘清本会与行政部门间关于自治事项之权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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