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104年度仲字第1号仲裁判断

楼主: kuofuchi (有腹鳍的吴郭鱼)   2016-02-28 18:27:12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仲裁庭一百零四年度仲字第一号仲裁判断
声请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 陈宣竹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财务部部长 郭传诚
代理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制部部长 蔡维哲
相对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
代表人 学代会议长  高绍芳
代理人 学代会秘书长 郑婷尹
为当事人间因学生代表大会预算书、决算书错误提请仲裁事件,本仲裁庭判断如下:
判断主文:
1、会长、财务部部长及学代会应依决算程序,更正103年度第一期间决算书中合
并编列之102学年度第一期间“误餐费与茶水费”展延预算科目,变更为“茶
水费”及“大会误餐费”两个不同之科目;并更正103年度第二期间决算书中
该二科目之决算,变更为继续展延,另应于会期间补行此二展延预算科目之
预算应付款项编列。
2、学代会应于会期间补行102年度第一期间名片制作费4320元、会议记录制作费
43200元、法规汇编7200元等三项展延预算科目之预算应付款项编列及决算审
核,并就其中总计44300元未执行金额,返还本会行政部门,另外会长应于决
算后依本会预算法第43条向102-1学代会会议纪录制作相关负责人员追讨其提
领出之10420元中,未有实际支出而造成本会财务损失之部分;学代会应于会
期间补行102年度第一期间干部训练费8000元科目之预算应付款项编列及决算
程序外,亦应返还本会行政部门未提领之600元,而会长则应于决算后依本会
预算法第43条向102-1学代会干部训练相关负责人员追讨其提领出7400元中,
未有实际支出而造成本会财务损失之部分。会长及财务部部长就学代会为预
算应付帐款编列及决算审核之程序应依法协力完成。
3、学代会应于会期间补行102年度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文书影印费3000元科目
之预算应付帐款编列及决算审核,并将3000元未执行金额返还本会行政部门。
会长及财务部部长就学代会为预算应付帐款编列及决算审核之程序应依法协
力完成。
4、学代会就102年度第二期间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等二展
延预算科目之减列部分应返还未执行金额共计13600元予本会行政部门。
5、会长、财务部部长及学代会应依决算程序,更正102学年度第一期间总决算书
中101学年度第一期间及第二期间各自之大会误餐费展延预算科目为720元,并
于会期间补行此二科目之应付款项编列及决算审核。
判断事实:
  学生会行政部门于103学年度第一期间(以下皆依例简称为103-1)期初受理
学代会概算时,依预算法第16、18条,财务部仅负责将其所提供之概算汇入当期
学生会(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门)之总预算案并得加注意见。学代会于
103-1期初交给行政部门之概算,未列入声请人所提,102-1展延预算总金额共新
台币62,720元及102-2展延预算总金额新台币16,600元等多项展延预算科目或为
金额减列,当期期末决算审议时亦未审核总金额为新台币79,320之展延预算。针
对上开预算及决算争议,本会会长及财务部部长向本院提出仲裁声请,以协助行
政部门及学代会厘清财务流向及本案之相关责任归属。
  嗣经声请人、相对人与本院协调后,整理判断事实内容为以下五点:
1.102学年度第一会期茶水费暨大会误餐费展延预算科目变更
102-1预算书中分别编列茶水费6300元与大会误餐费30400元两笔科目,并于
102-2决算书中延展系争两笔预算。惟至103-1预算书中,系争两笔科目却合
并列为误餐费与茶水费共36700元,而103-1年决算书中,被合并为单一科目
之误餐费与茶水费,决算记载为0元,执行率亦为0%。
1)其科目合并变更是否合法?相关科目之动支情形为何?如有违法动支该如
何处理?
2)嗣后103-2决算书将此合并科目决算为0元,不予继续展延,是否合法?
2.102学年度第一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
102-1预算展延于102-2决算时科目为名片制作费4320元、会议记录制作费
43200元、法规汇编7200元与干部训练8000元。于103-2预算书中却未见前述
系争科目之编列。其科目编列程序是否合法?相关科目之动支情形为何?如
有违法动支该如何处理?
3.102学年度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
102-2预算编列之文书影印费3000元,于102-2决算时经学代会展延,惟此预
算科目展延至103-1预算期间时,并未记载于103-1总预算书中。其科目编列
程序是否合法?相关科目之动支情形为何?如有违法动支该如何处理?
4.102学年度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金额减少
如102-2总决算书所示,会议纪录制作费36000元与干部训练费8000元此二预
算科目经学代会展延至103-1会计期间。惟1031总预算书上,竟减列为会议纪
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其科目编列程序是否合法?相关科目
之动支情形为何?如有违法动支该如何处理?
5.101学年度第一期间及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与决算金额错误
101-1及101-2之大会误餐费及委员会茶水费等展延预算科目于102-1决算书中
继续展延,惟102-2总预算书未见前述系争科目之编列,亦未为决算,是否违
法?另外102-1决算书就101-1及101-2之大会误餐费附注各有执行720元,但
决算金额皆书为0元,是否违法?若上述情形为违法,应如何处理?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声请程序合法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以下简称本会预算法)第43条第1项规定,凡
学生会会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责成财务部
长检具相关资料及证据,向学生法院声请仲裁。本规定系以会长有义务以仲裁制度
做为厘清本会会内相关财产争议之裁判外纷争解决方式,凡合于本规定之事件,其
声请及审理程序应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33条以
下之仲裁程序为之。
  本件涉及预算展延相关争议事件,学生会主张学代会于102及103学年度间展延
及认列之预算与决算有科目变更、科目消失、金额消失、金额减少等情事,其于民
国104年5月20日提出仲裁声请,并经相对人学代会于民国104年7月17日具状同意仲
裁,合于上开学生法院法第33条之规定,本仲裁庭就系争事项亦有审判权限。
二、仲裁程序之声请资格
  按学生法院法第33条之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本校团体间涉及公共事项
之争议者,得合意声请本院仲裁之。故本院仲裁程序之当事人,需为有独立财产、
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并为本校学生以一特定名称、目的所组成之团体。但本会预
算法第43条第一项规定由会长责成财务部部长向本院声请仲裁,则涉及本会预、决
算法之相关争议,以会长及财务部部长为声请人,自非法所不许。另查,相对人学
代会为依本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辅导办法登记之学生自治组
织,并有独立之邮局存款帐户,以学代会议长为代表人,自属本校团体,有声请资
格;至于其内部所设之秘书处并无独立财产,不具备本院仲裁程序之声请资格。
三、声请人及相对人之代表人变更合法
(一)声请人方
  声请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即学生会长王日暄于民国104年6月11日辞职,继任人林
冠嘉又于同年7月31日任期届满而卸任,此二人皆失去代表学生会进行仲裁程序之
权限。又于同年8月1日新任学生会长陈宣竹接任,经其于同年9月28日提出声请承
受状,声请人之代表人由王日暄变更为陈宣竹,系属合法(学生法院法第14条、
仲裁法第52条、非讼事件法第35条之1、民事诉讼法第52、170、175条等规定参照)。
  再者,原学生会财务部部长陈思颖亦于民国104年7月31日任期届至而卸任,而
由郭传诚于同年9月24日经学生会长提名、学代会同意通过任命案,正式接任学生
会财务部部长,其代表权限之变更承上述说明,系属合法。
(二)相对人方
  相对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即学代会103-2会期议长赖樱芳,于民国104年9月15日
任期届至,而由同日当选学代会104-1会期议长之学生代表蔡炫锜接任;又蔡炫锜
之任期于民国105年2月23日,并由同日当选学代会104-2会期议长之学生代表高绍
芳接任。赖樱芳与蔡炫锜代表学代会进行仲裁程序之权限皆于任期届至时丧失,
由接任之议长享有代表权限,并经其提出声请承受状记录在案。相对人之代表自
赖樱芳变更为高绍芳,系属合法。(学生法院法第14条、仲裁法第52条、非讼事
件法第35条之1、民事诉讼法第52、170、175条等规定参照)。
四、仲裁标的之变更、追加及撤回合法
  按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规定,本法未尽之处,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而
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约定者,适用本法之规定;本法未
规定者,仲裁庭得准用民事诉讼法或依其适当之程序进行。循此准用民事诉讼法
第255条第1项:“诉状送达后,原告不得将原诉变更或追加他诉。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就其结果,仲裁标的之变更、
追加虽于声请状送达后原则上不得为之,但若经相对人同意,则不在此限。又民
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项规定:“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之全部或一部。但
被告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应得其同意。”此系民事诉讼法上关于撤回起诉之
要件,其效果于同法第263条第1项本文规定:“诉经撤回者,视同未起诉;……”
经学生法院法准用后,于本院仲裁程序上,虽相对人已为本案之言词辩论,但声
请人亦得于征得其同意后撤回声请仲裁之标的。
  声请人于民国104年11月3日请求变更仲裁标的102-1预算展延部分总金额
60420元变更为62720元;于民国105年2月12日追加101学年度、103学年度预算与
决算科目消失、决算金额错误等仲裁标的。其仲裁标的之变更或追加皆于民国
105年2月21日言词辩论时,得相对人之同意,合于上开学生法院法准用仲裁法及
民事诉讼法所揭示之要件,其变更或追加之程序合法。又于民国105年2月21日言
词辩论庭上撤回103学年度第一期间干部训练费8000元于103-2决算时金额错误之
标的,已经相对人同意并记明于该日仲裁庭记录中,亦不违反上开规定之意旨,
故准予撤回此部分仲裁声请。
贰、实体部分
一、102学年度第一会期茶水费暨大会误餐费展延预算科目变更
此部分涉及事实为:102-1预算书中分别编列茶水费6300元与大会误餐费
30400元两笔科目,并于102-2决算书中延展系争两笔预算。惟至103-1预算书中,
系争两笔科目却合并列为误餐费与茶水费共36700元,而103-1年决算书中,被合
并为单一项目之误餐费与茶水费,决算记载为0元,执行率亦为0%。
另按,学代会所提出之补充答辩状中,就是否针对系争款项支出,经“询问三
位当届之学生代表”,并无受领、发放茶水费及误餐费之情事。再查学代会102-1
至103-1期间之帐户纪录,102-1及102-2会期并无合乎上述误餐费与茶水费之合理
发放时间与金额之现金提款纪录,且学代会会办亦无寻出相关之签收单据。故应
可合理推测事实上系争款项应如103-1决算书记载支出金额为0元。
是以,此部份之主要争点,即在于102-2决算书中所延展之茶水费6300元及大
会误餐费30400元,两笔分别编列之项目,是否得于103-1预算书及决算书中,合并
编列为“误餐费与茶水费”36700元?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30条规定:
“总预算内各部门、各单位、各计画或业务预算科目、各摘要间之经费,不得互相
流用”。本案,系争两笔科目茶水费及大会误餐费,既然于102-2决算程序中议决
展延时,分别以不同之两项科目编列,则依据前开科目间款项禁止流用之原则,
应符合科目款项专用于该科目之要求。惟103-1之预算书,将系争两笔分别编列之
款项,合并以“误餐费与茶水费”单一科目编列,将导致误餐费与茶水费两笔科
目款项实质上得以相互流用,而有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30条所揭示之
款项流用禁止原则。此外,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31条第2项之规
定:“学生代表大会对于会长所提之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而根据
司法院释字第391号解释,谓“立法委员于审议预算案时,虽不变动总预算金额,
仅对各机关原编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作移动增减,然就被移动而增加或追加
之原预算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自应为本会规
程所禁止。故学代会应依相关之程序,更正103-1预算书中系争款项,即:分别以
茶水费及大会误餐费两个不同科目之方式编列。而103-1决算书之部分,依照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5条之规定:“决算所用之单位名称、会计科目和种类以
及其记载之金额,依法定预算书所列为准”。自亦应依前揭意旨更正之,自不待
言。更正之方法,则应由行政部门及学代会依本会决算法规定之编造与审核程序重
行为正确之决算;但相关程序若有法律规定不明之处,学代会得先以修法等方式处
理。
  另查学代会嗣后于103-2决算书将此合并科目决算为0元,不予继续展延。惟按
决算法第6条之规定:“决算所列各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于其年度终了届满三
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免予编列。但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
于各该实现之预算期间内,准用适当预算科目办理之”,经费须经三年而非三个会
期,始可停止展延,免予编列。故就此二项延展科目,学代会应依相关之程序重新
编列预算应付帐款与决算。
二、102学年度第一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
  按本会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一预算期间结束后,各部门尚未收得之收入,应
即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收款;其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已
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转入下一期间列为以前预算期间应付
款。”学代会于决算时,各部门尚未清偿之款项应依据本规定转入下一期间之总预
算应付款项,此一机制于本会俗称为预算展延。此一预算展延之款项,则应依本会
预算法第9条第3项第4款规定列于下一期间总预算书之参考表中,并依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决算法(以下简称本会决算法)第4条第1项规定,将此未及编入于上一
期间之决算支出,于下一期间之总决算书另行补编附录。另查本会运作习惯,本会
法定预算公布后,本会行政部门会就其帐户汇款学代会“会费拨入”期间收入预算
科目之金额予学代会于本校之帐户。学代会于会计期间结束之所賸余余额,除保留
应付帐款外,其余应返还于本会行政部门之帐户,合先叙明。
  学代会通过之法定预算属本会措施性法律,是对本会机关期入、期出及未来承
诺之授权规范,其规范效力在于设定预算执行机关得动支之上限额度与动支目的、
课予执行机关必须遵循预算法规定之会计与执行程序、并受决算程序及审计机关之
监督(司法院释字520号解释理由书参照)。故本会各机关经费之支出方法如未经
过合法之决算程序及审计监督,纵其支出额度在预算科目之额度内,仍为违法动
支。若嗣后经决算程序确认该违法动支行为有造成本会财务损失,除学代会应依本
会决算法第20条就其支出与决算额度之差额或应赔偿之金额做成决议处分,责成会
长及财务部长执行追讨外,会长亦有义务依本会预算法第43条为必要之处理,以维
护本会权益(本院上级行政庭一〇四年度上诉字第一号判决理由参照)。
  102学年度第一期间预算展延之科目除前述大会误餐费及委员会茶水费外,尚
有名片制作费4320元、会议记录制作费43200元、法规汇编7200元与干部训练8000元,
共62720元。查此四展延预算科目,于102学年度第二期间决算时,再次展延至103
学年度第一期间;然而,复查103学年度第一期间(以下简称103-1)总预算书,却
未记载名片制作费4320元、会议记录制作费43200元、法规汇编7200元与干部训练
8000元。且于103-1总决算书,也未见上述四展延预算科目之决算,后续103-2之总
预算书、总决算书等,亦无相关纪录。
  查学代会所提供之单据中,未有名片制作费、会议记录制作费及法规汇编等三
展延预算科目之核销单据。学代会经秘书处内部调查,向本庭具状声明:名片制作
费部分,据询问当届学代会102-2议长何维邦,无人领得名片;会议纪录制作费部
分,电子布告栏[email protected]上无任何102-1会期常会之逐字稿;法规汇编部分,学代
会则向本庭声明,查无留存相关纸本或电子档;惟干部训练费8000元,据询问当届
学生代表、102-2议长何维邦,获悉有举办培力营,且根据活动日期与金额,从学
代会帐户提领纪录中发现可能为西元2014年1月17日所提领之7400元,且有相关单
据。另外,经声请人及相对人共同具状陈明,该会期间有疑之学代会帐户纪录有民
国102年12月3日汇款予101学年度第一会期及第二会期秘书长张颢瀚45897元、同日
现金提款10420元及前述民国103年1月17日现金提款7400元。
  民国103年1月17日现金提款7400元是否为102-1之干部训练费用,衡诸提款金
额、日期与培力营之干部训练预算金额和举办日期相近,且有相关单据显示为有
实际支出及活动举办,可推知为102学年度第一会期学代会相关人员所提领并支出,
此为当事人间所不争执。民国102年12月3日汇款予101学年度第一会期及第二会期
秘书长张颢瀚45897元之部分,经于言词辩论庭上讯问证人张颢瀚,张颢瀚说明此
45897元的确为其所受领,并为学代会101-1及101-2之预算执行费用,与系争
102-1展延预算科目无关,此一说法亦为当事人所不争执。民国102年12月3日现金
提款10420元,经调查,证人现役军人林盟凯以书状陈述有为学代会102学年度第
一会期制作三份逐字稿,并由当时林盟凯室友,学代会102学年度第一会期秘书高
伟伦,接洽逐字稿制作并于宿舍同寝房间受领林盟凯以随身碟交付之逐字稿档案,
逐字稿制作酬劳则为当时议长于学代会会办当面以现金支付林盟凯并签领据;声
请人认为前述民国102年12月3日现金提款10420元之金额近于三次逐字稿制作之支
出,且时间上相近,可认为系学代会102学年度第一会期之逐字稿制作花费,此一
说法亦为相对人所不争执。学代会另提出林盟凯签收102学年度第一会期第三次定
期大会逐字稿之个人所得收据乙张,惟收据上虽有林盟凯签名,却未记载所得金
额,且林盟凯之书状陈述上亦陈称不记得其受领之报酬金额,故无从得知确切金额。
  名片制作费4320元、会议记录制作费43200元、法规汇编7200元等三展延预算
科目,既无相关合法支出单据,推知决算金额应为0元,学代会自应依本会预算法
第35条及本会决算法第4条之规定于会期间补行预算应付款项编列及决算审核,然
学代会102学年度第一会期就会议纪录制作费部分有实际支出10420元,则会长应
于决算后向102-1学代会会议纪录制作相关负责人员追讨其提领出之10420元中,
未有实际支出而造成本会财务损失之部分;又学代会应将其余总计44300元未执行
金额,返还本会行政部门。干部训练费8000元,经查有实际支出,且可推知为西
元2014年1月17日所提领之7400元,又未依法为应付帐款预算编列及支出之决算,
则学代会应于会期间补行预算及决算,并返还本会行政部门未提领之600元,本会
会长则应于决算后依本会预算法第43条向102-1学代会干部训练相关负责人员追讨
其提领出7400元中未有实际支出而造成本会财务损失之部分。
  学代会预算中应付帐款之编列及决算之重行编造与审核,应依据本会预算法及
决算法中相关规定行之。其需要会长法定权限协力者,行政部门应于本仲裁判断内
学代会有义务处理之部分予以程序上必要之协助,合作恢复本会法治秩序。本会预
算法及决算法中若有相关规定不明或不足之处,无法迳为上述行为时,学代会得先
行修法。
三、102学年度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
  查102-2预算编列之文书影印费3000元,于102-2决算时经学代会展延。惟此预
算科目展延至103-1预算期间时,该预算科目并未记载于103-1总预算书中。据学代
会秘书处调查,学代会议长谢孟璇陈称,此系因102-2预算展延之文书影印费实际
支出为零,于103-1编列预算时,误以为预算金额应为实际支出之金额,故未列入
该项目等语,衡诸学代会亦无相关提领纪录或单据,应可采信。权此,本庭认为
学代会于102-2期间应未动支该笔预算,则文书影印费3000元之决算金额可推知应
为0元。是以,102-2展延预算中系争部分既未动支、亦未依法为预算编列及决算审
核,学代会应于会期间补行应付帐款之预算编列及支出之决算,并将此3000元返还
本会行政部门。相关预决算程序需要行政部门法定权限协力者,应予学代会必要之
协助,已如前述。
四、102学年度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金额减少
  查102-2总决算书所示,会议纪录制作费36000元与干部训练费8000元此二预算
科目经学代会展延至103-1会计期间。惟103-1总预算书上,竟减列为会议纪录制作
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又本庭查无102-2会期会议纪录资料之核销单据,
却于电子布告栏[email protected]上确认有八次常会之逐字稿。另根据103-1学代会议长谢
孟璇之陈述,102-2总决算书上预算展延之会议记录制作费与干部训练有实际支出
分别为24000与6400元,议长谢孟璇于103-1会期编列总预算时,误以为预算金额应
为实际支出之金额,是故有此预算展延科目金额减少之发生。
  依本会预算法第9条及第35条规定,103-1总预算书本应记载102-2预算展延会
议纪录制作费36000元与干部训练费8000元,而非预算展延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
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然而,据103-1学代会议长谢孟璇之陈述,学代会秘书处于
102-2期间所发生之实际应付帐款为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
且观103-1总决算之结果,其陈述应属可采。依据本会预算法第35条规定,预算展
延之款项系限于已发生债务但未清偿者,故102-2总决算书所为之预算展延应为会议
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而非会议纪录制作费36000元与干部训练
费8000元,103-1之总预算书所列之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
并无不法。
  103-1总预算书所列之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既经学代
会于103-1决算程序依法完成会议纪录制作费24000元与干部训练费6400元支出之决
算审核,则就已经决算审核之部分,自属有效;而就102-2总决算书误为展延之会
议纪录制作费12000元与干部训练费1600元部分,则可反面推知其决算应为0元。综
上所述,学代会应返还此二展延预算科目之余额共13600元。
五、101学年度第一期间及第二期间展延预算科目消失与决算金额错误
  查于101-1会期展延之大会误餐费14400元与委员会茶水费1820元,以及于101-2
会期展延之大会误餐费17440元与委员会茶水费1520元等款项,于102-2会期之预算
与决算中皆漏列上开项目,并依法通过。按决算法第6条之规定:“决算所列各项应
收帐款、应付帐款,于其年度终了届满三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免予编列。但依
其他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者,应于各该实现之预算期间内,准用适当预算
科目办理之”,因101-1会期之项目已届三年,依法可免予编列,惟101-2会期展延
之大会误餐费17440元与委员会茶水费1520元,因尚未达三年,仍应依相关之程序
重行编列、决算。
  另于分别于101-1及101-2会期展延之大会误餐费中的14400元与大会误餐费
17440元,各自皆已经执行720元,此为2016年2月20日经本庭询问时任秘书长之张
颢瀚,与声请人及相对人所不争执之事实。惟系争款项既已支出,且于102-1决算
书该二科目附注上记载已执行支出720元,却仍于102-1所编造之决算中被误植为0元,
并依法通过,故误植之部分应按相关之决算程序予以更正。
本仲裁事件,当事人其余主张及所提证据,陈述内容及其所提之其他攻击与防御方
法,均不影响本件判断结果,爰不一一论列。
据上论结,本仲裁事件判断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仲裁庭
主任仲裁法官 陈成晔
学 生 法 官 吴翰升
学 生 法 官 陈冠中
中华民国一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长  高国祐
书记官  郭复齐、蔡惟安、黎绍甯
中华民国一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作者: RSChiang (键盘蒟蒻的RS)   2016-02-28 18:37:00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3-04 07:43:00
感谢法院辛苦做出仲裁判断,不过既然没有一定要执行,干嘛那么辛苦呢
作者: aij (bbb)   2016-03-13 00:19:00
楼上要上诉了吗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3-13 00:43:00
努力中顺便征求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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