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号

楼主: adgjlsfhk123 (adgjlsfhk123)   2015-12-16 01:31:44
发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2:42 2002
标题: 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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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学生法庭行政庭八十五年判字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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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学生会学生法庭行政庭判决书
八十五年度第一号判决
原告:罗吉芳(台大兽医系四年级)
原告之诉讼代理人:苏庆良(台大外文系四年级)
被告:学生会选委会
主文:
学生会选委会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所为之选举公告,其中关于学生
会长选举无效之部分,应予废止。选委会应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另行为选举
有效之公告。
理由:
壹、程序要件部分
一、依据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十三条:“本校之学生或团体因自治组
织之违法自治行为,认为损害其权利,得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求为给付、撤
销或确认之判决。”“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自治行为,以违法论”。从上述条
文可知,原告只要主观上认定其权利受损害,即可提起诉讼。
本案之原告罗吉芳,主观上认定其当选学生会会长之权利受损,提出诉讼于
学生法庭,学生法庭所需审查之程序要件为本案是否为学生自治机关之自治行为
,若是成立此要件,即应受理本案,不须先行认定其当选资格。
二、本案所诉事实,主要依据为学生会选委会之选举公告,就相关事实而言
并无其他需要调查之证据。依据学生法庭对本次选举已经作成之解释文之意旨,
以及选委会事后作成之选举公告,已足资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及形成法律见解,因
此无开公判庭及言词辩论之需要。
贰、实体问题部分
一、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意义
法规之溯及既往包括“真正溯及既往”及“不真正溯及既往”两种。“真正
溯及既往”系指,法规适用于法规生效前业已终结之事实,而使以该已终结之事
实为基础之法律状态变更者;“不真正溯及既往”系指,法规适用于法规生效前
已经发生且生效后仍未终结之事实,而使以该事实为基础之既有法律状态变更之
谓。
刑法对人民课以刑罚,因此其适用绝对禁止溯及既往。至于行政法上之溯及
既往的限制则在“负担性法规或处分”始有适用。对于人民声请许可之案件,依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八条规定,应适用“从新从优”原则。其中关于行政处分违
法性判断之“基准时”,有“处分时说”及“判决时说”。前者以行政处分之处
理程序终结时为“处分时”,后者以行政救济程序终结时为“判决时”。关于此
问题,应进一步区分“一次执行完毕之行政处分”与“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
前者如解散集会游行之处分,后者如营业许可之处分。通说以为,前者应以行政
处分作成时为判断基准,亦即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规事后变更者,不影响
该行政处分之适法性。后者则应依行政处分废止之理论解决。
二、选举行为之整体性
整个选举过程乃是整体性之行政行为,构成其部分之各个行为不仅是“具有
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更具有相互之连锁性关系。盖如果第一次选举公告之效
力不具持续性,则第二次选举公告即缺乏依据。同样的,如果选委会于五月二十
八日之“选举无效公告”本身效力不持续,则将于十一月进行之重新选举即不具
适法性。由此可知,选委会在一次选举中的每一行政处分,彼此具有效力上的关
联性。
由于整个选举过程具有如上之整体性,因此当学生法庭作成规程解释,认为
选罢法中关于投票率门槛之规定违反规程时,选举之事实尚未终结。在此一未终
结的事实下,学生法庭之解释可以发生“不真正溯及既往”效力。因此该规程解
释文之效力及于本次选举并无不当。
三、对于效力持续中之行政处分,若其于作成之时为有效,但作成之后因为
法规之变更导致违法时,不宜迳行撤销该行政处分之方式,而应以废止之理论为
之。所谓废止之效果,就是行政处分作成时为有效,但作成之后因法律变更或事
实变更,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宣告该行政处分向将来失效。以本案之情形而言,五
月二十八日之选举公告系依据当时之选罢法所公告,并无不法。但基于其后学生
法庭所作成规程解释文之意旨,该选罢法关于投票率之规定已失其效力,选举公
告受“不真正溯及既往”之影响,其效力亦应向后失效。
四、前述选举公告既已失效,则选委会原应以符合规程解释之意旨另行为选
举结果之公告。选委会迟迟未做出新公告,自然对于应当选人罗吉芳之参政权利
造成违法之侵害。然而,学生法庭作为司法机关,并不适于越俎代庖迳行为一新
的选举公告。虽然依据前述选举公告之内容所记载的各候选人得票数,法庭已足
资认定当选人为何者,但公告选举结果乃是选委会之职权。因此,学生法庭对此
应先订出相当期限命选委会另行公告。若选委会于本判决送达起七日之内未另行
公告选举结果者,将构成机关职权上之怠惰,原告罗吉芳得诉请学生法庭作成形
成判决,视同已经公告当选。
至于依据学生会行政部门之内规,学生会长应于每年七月九日进行交接。本
法庭认为,此项交接日期之规定应属训示性规定,并无绝对之拘束力,若行政部
门延后交接亦不致影响其交接之效力。然若现任学生会长或新当选人有如期交接
之必要时,可于前述七日期间经过后,诉请为形成判决时,一并提出假处分之声
请。
学生法官
李崇僖
徐志鸿
陈鋕雄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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