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学生法院 释字第十号
民国一〇四年十二月五日
学生法官:陈成晔(首席)、陈冠中、庄季凡、陈姿颖、吴翰升、王慕宁、张郁质、
陈冠玮、王世安
解释文
保全制度之目的在于确保原因案件判决之实效性,本院解释程序之现行法规并无保全
制度相关规范,惟基于规程基本秩序应予守护之立场,在立法者形成相关制度前,倘系争
规程疑义可能造成本会会员基本权利或宪章基本原则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时,
暂时处分之作成对防止损害具备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该损害时,本院解
释庭得衡量利弊,准予暂时处分之宣告。本案声请人声请解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
程第15条第1项疑义,并声请“停止学生会举办‘2016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一切相关行
政行为与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之暂时处分。今声请人解释疑义之标的在于规程第15
条第1项关于学生代表行使监督权之权限界线,暂时处分之声请自应以促使学生会为报告
义务及学生代表得以监督为内容,系争声请以停止相关行政行为为标的,与解释疑义之标
的不具一致性;又行政部门职权不受监督,对声请人所造成之职权侵害已于前者迟误报告
时发生,并于第一次特别大会召开时受到阻断,无进一步扩大之可能,难谓有防免损害发
生或损害扩大可能性之必要性存在。衡诸以上理由,声请人关于暂时处分之声请,应予驳
回。
解释理由书
本案系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下所设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之学生代表王纪翔、
吴佳玲、吴宗锜、吕謦炜、周允梵、周易、周维理、林宗颖、侯瑞瑜、陈俊臣、高章琛、
彭立言、曾郁翔、刘哲铭、谢宇修(下称声请人)对于行政部门举办“2016总统大选青年
对谈”活动之职权行使与监督争议,声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下称规程)第15
条第1项疑义解释,另附带声请作成“停止行政部门关于举办‘2016总统大选青年对谈’
之一切相关行政行为,并暂时停止学生会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之暂时处分。按我国
司法院释字第599号与第603号解释乃就同一背景事实之案件分为暂时处分与本案解释,故
本院解释庭以下将仅就声请暂时处分一事作出解释,另关于本案规程疑义解释部分,较无
时程上之急迫性,将择期再以他号解释为之,合先叙明。
壹、本院解释程序应否采行保全制度
本案声请人提出暂时处分之声请,惟本院解释程序之现行法规并无保全制度相关规范
,故是否应创设并采行保全制度有斟酌之必要。
一、保全制度之意义
保全制度之目的在于确保原因案件判决之实效性。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理由书指
出“为符司法权之本质,释宪权之行使应避免解释结果纵有利于声请人,却因时间经过等
因素而不具实益之情形发生。是为确保司法解释或裁判结果实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权
核心机能之一,不因宪法解释、审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而有异。”此见解并
为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所沿引。观诸我国释宪实务,系认为宪法解释程序亦有保全制
度之配备,以维持司法权功能之完整,且此为司法权本应具备之核心功能。
惟纵依我国释宪实务认保全制度为司法权之核心功能,诚如各类型司法制度(如抽象
、集中之宪法解释制度)皆为制度之选择,本院是否应于规程疑义解释程序创设并采行保
全制度、此一司法权之功能应如何具体化,仍应讨论。
本院依规程第21条掌有规程解释权。此权力之意义,在于使学生自治之运作能在合于
规程的状态(合宪状态)下遂行。而保全制度可使司法权得以防免因规程疑义所导致之不
可回复损害,避免违宪状态之发生。亦即,于规程解释程序中,仍可能出现“由于欠缺保
全制度,造成规程解释结果因‘不可回复’之损害已发生,而使结果不具实效性”之情形
,呈现失灵之权力分立,加深对于学生自治合宪秩序之破坏。故于本院解释程序中,保全
制度有其存在意义。
二、于立法机关就解释程序明订保全制度前,本院解释庭得于一定要件下宣告暂时处分
保全制度于规程解释程序之意义重大,然本院并非具体化保全制度之最适机关。保全
制度涉及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重要性,当属法律保留范围,应由立法者立法明定相关制度
内容(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理由书同此见解),惟于立法尚未完备之际,基于规程基
本秩序应予守护之立场,为避免其遭受不可回复之重大损害,本院解释庭于一定要件下得
宣告暂时处分。
参酌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理由书之意旨,本院认为:倘解释权行使时,系争规程
疑义可能造成本会会员基本权利或宪章基本原则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时,暂时
处分之作成对防止损害具备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该损害时,本院解释庭
得衡量利弊,准予暂时处分之宣告。
惟规程解释程序中保全制度之设计,实乃立法机关之职责,学生代表大会宜尽速对现
行制度检讨改进,应予述明。
贰、本案声请解释之标的与暂时处分之标的间不具一致性
保全制度系为了确保其本案解释结果之实效性,故暂时处分之标的应与本案解释之标
的间具有一致性,不得逸脱本案解释标的之范围。
本案声请人针对行政部门举办“2016总统大选青年对谈”活动,声称其未于9月起筹
备规划之始即向学代会报告,迟至11月24日始于学代会第五次定期大会,首度明确向学代
大会报告此活动,并请求学代会于12月1日召开第一次特别大会(下称第一次特别大会)
审议预算书及企画书,使学代会不及审议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督,遂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3款向本院声请解释规程第15条第1项疑义,以明确学生会行政部
门对学代会所负之报告义务内涵,厘清学生代表行使监督权之界线。本案声请之标的既为
学生会之报告义务内涵以及学生代表之监督权,为保全本案解释标的作成之暂时处分,自
应以促使学生会为报告义务及学生代表得以监督为内容。
惟查声请人向本院声请作成“停止行政部门关于举办‘2016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一
切相关行政行为,并暂时停止学生会帐户内款项之预算外使用”系排除当前行政部门举办
“2016总统大选青年对谈”之任何可能性,并非敦促学生会向学生代表大会为报告义务,
亦非确保学生代表监督权之行使,与本案声请解释之规程第15条第1项所欲厘清之宪法疑
义不同。再者,声请人以行政部门停止系争活动之一切行政行为,作为暂时处分之内容,
侵犯了行政部门举办系争活动之行政权限,非本案声请解释之规程第15条第1项学生代表
所得行使之监督权所能涵盖。故本件暂时处分之声请,无论是从本案声请解释之规程条文
对应到可作成之暂时处分内容,或是从声请之暂时处分内容回推到涉及的规程条文,皆难
认暂时处分之标的与本案声请解释之标的具有一致性。
参、本案不具备暂时处分之保全必要性
退步言之,纵认本案暂时处分之标的与声请解释之标的具有一致性,暂时处分作成之
目的既在避免解释作成前之不安定状态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或宪法基本原则,造成不可回
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参照),作为防止发生重大损害之措
施,法院于审查暂时处分之声请时自应检视系争个案中是否存在欲加以防免之重大损害,
此即所谓“保全必要性”。质言之,个案中纵有足以评价为重大损害之情事,其须居于未
发生或虽已发生但有扩大可能之状态,始认有透过作成暂时处分加以避免之保全必要性;
反之,亦然。
查本案声请人声请本院为暂时处分之目的在于:防止本院就学生代表行使监督权之界
线如何划定一事作成解释前,学代会因行政部门未事前向其提出本活动相关报告,以作为
监督之依据,导致其职权核心遭受侵害,危及学生自治机关分权制衡之重要设计。此一宪
政上困境,即系本案声请人于声请时及本院第一次评议庭开庭时,所陈称欲防免之重大损
害。倘若学代会确实因行政部门之迟误报告而不及进行有效监督,则学代会职权受到侵害
之状态,即属已实现之损害;因此,纵认学代会之暂时处分声请,与促使行政部门忠实履
行报告义务具有相当关联性,亦已无从防免学代会所陈称之重大损害发生。另就声请人所
称行政部门未事前向学代会提出报告,而侵害监督权之状态,是否在不停止系争活动执行
时,即生损害扩大之危险? 查行政部门既已于上开第一次特别大会中提出系争活动
之特别预算案,学代会就后续可能扩大之损害,可运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
职权行使法第二章议案审议之相关职权为实质审查乃至不予审议、抑或以质询、弹劾或纠
正之机制,视个案情形为妥适之监督行为。亦即,学代会所称欠缺监督机会一事已被阻断
,尚难谓行政部门不受监督之状态有继续之情形。准此,系争暂时处分既无法防免损害之
发生,又无监督权受侵害之状态继续存在而使损害扩大之情形,应认欠缺保全必要性。
肆、结论
据上论结,本案暂时处分之标的与声请解释之标的不具一致性,且亦欠缺保全必要性
,声请人之声请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