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
一百零四年度全字第一号裁定
声 请 人 张哲豪
性别:男
系所:医学系五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 刘司捷
性别:男
系级:地质科学研究所应用地质组硕士班一年级
相 对 人 机关名称:学生会秘书部、学代会秘书处
代 表 人 秘书长 钟政达、秘书长 钟奕东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上列声请人声请就一百零四年度诉字第二号所争执之档案共三十四件及该档案之会议录音
共二十四件为押收保存之假处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对人不得销毁本件争执档案之会议录音共二十四件。
其余声请驳回。
理 由
一、 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
准用行政诉讼法;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本件假处分之声请依据系准用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公法上之权利因
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行,得声请假处分。”
二、 本件声请意旨略以:
学生代表大会之公报及逐字稿,迄未依法定方法公告之。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
大会102-2第三次定期大会会议逐字稿仅刊载部分内容,同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会议逐字
稿亦无法取得,两次会议共同阙漏部分查当次会议公报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公告系关于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之一与第十条之一修正案,亦即学生代表
大会增设学生自治组织研究处一案之讨论,会议记录仅刊载至讨论案开始之前,难谓其无
刻意隐匿或难以公开之情事。相对人为避免确定判决后上开资讯之公开,恐销毁所声请档
案三十四件及二十四次会议录音纪录,致使请求标的现状变更,无法回复。
三、 经查:
学生会秘书部迄今未收到系争档案,学生代表大会秘书处亦无正当理由,迳未依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款将系争档案予以发行,难谓无刻意隐
匿销毁之虞,为避免现状变更致确定判决后,当事人公法上权利有不能或难以实现之虞,
应认有保全之必要。惟押收保存并非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之假处分内涵,故
就系争档案之会议录音共二十四件,揆之首揭规定,应认声请人之声请中禁止销毁本件争
执档案之会议录音共二十四件部分,于法并无不合,予以准许。
另,系争三十四件档案部分,若录音档存在则无因现状变更而致当事人权利不能实现之虞
,故此部分声请于法未合,予以驳回。
四、 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诉讼庭
审 判 长:王慕宁
学生法官:洪瑞筠
学生法官:陈冠玮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声明不服。
书记长:高国祐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