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小心!捷运站内“面交”罚款,您怎么看?

楼主: py531626 (Jerome)   2017-05-09 09:55:30
http://i.imgur.com/VkUBMaR.jpg
小心!捷运站内“面交”罚款,您怎么看?
网拍卖家常透过“面交”,以节省运费成本。但依照大众捷运法,只要在捷运站内有商业
行为,依法最高可以开罚7500元,面交如果有金钱商品交换,就视同买卖行为成立,抓到
就会开罚。您怎么看?
*新闻内容转自:
http://ivoting.chinatimes.com/20170508001987-261001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0:19:00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7-05-09 10:31:00
那在捷运讲电话讨论生意也该罚了,搭捷运时下单也一样,
作者: hicker (救护车专载笑到腹肌抽筋)   2017-05-09 10:35:00
不能这样无限上纲吧....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0:35:00
这条原本的规范目的是要防止向首尔那种直接在捷运站里面摆地摊吧 抓面交我觉得很无聊又没妨碍到别人
作者: hicker (救护车专载笑到腹肌抽筋)   2017-05-09 10:37:00
摆地摊这种应该可以以其他法条处理 而非定在大捷法里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7-05-09 10:46:00
很早就有说有此罚则了 但其实也没真的认真去抓 只是防范吧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1:03:00
虽然本意是防范无指定对象的买卖,但既然法律规定了特定对象的交易自然也要被约束,法律就是这样
作者: Metro123Star (MtSt)   2017-05-09 11:18:00
制定当下并未出现“网购面交”,当然不会考虑它当法律过时应该尽速修正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1:19:00
之前在捷运站里面有团体在站车内募发票的 这个新闻出来后 捷运公司说这个要罚款..我认为这个如果被抓到不只要罚款 募得的发票也要没收 且全部注销不得兑奖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1:23:00
法规可以限缩解释好吗............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1:33:00
推WeAntiTVBS不过 发票应该是没入不是没收,没收是刑事犯罪的所得
作者: likeilike (高壮运动)   2017-05-09 11:34:00
抓面交很无聊 应该是规范摊贩吧 法务人员行政怠惰
作者: ayler88 (ele)   2017-05-09 11:36:00
基本上不要太招摇 应该没人想管吧...反而捷运出口那些摊贩 妨碍交通但又抓不完 唉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1:37:00
在捷运内违反大众捷运法方式募得的发票 应该是没入没错,且这些募得的发票号码也应全数交回国税局注销也就是在捷运范围内募得的发票基本上不只不能当作爱心还是做白工的一种行为
作者: AirCondition (MJ<<<冷气)   2017-05-09 11:53:00
是使用者付费原则阿,极端一点南势角人到淡水站交易一颗阿给,不出站等于只需要少额的金钱却坐了南势角-淡水来回,对营运者来说当然不乐见这样的情况,当然以现实来说,先汇款就可以闪避这个法了....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5-09 12:20:00
讲电话成立债权契约也算吗xd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2:35:00
最后的大绝招是请未满14岁的人执行面交XD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2:36:00
大捷法又没说可以没收 凭什么把发票拿走啊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2:41:00
参考行政罚法第20条,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第三人所得的利益得追缴(不是没入)所以违规募得之款项是有法源处理的另外行政罚法18条,其所得利益在罚缓之上者也得加重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2:46:00
行政罚法20条都讲第三人了 是要追缴什么更不要提大捷法50条已经有明订处罚范围
作者: AllenHuang (∴'☆:∵★.\:)   2017-05-09 12:52:00
首尔的地铁跟铁路,常常有人直接在车厢里面卖东西。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3:23:00
请未满十四岁的人,那就罚请的人啊未满十四岁等于是被当工具,不会罚工具,但会罚使用工具的人,是谁使唤的叫来问一问就知道答案了特别是一个未满十四岁的人,问一下铁定全招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3:55:00
没收的话就不会再拿这个以违法方式募得的发票去兑奖也能达到站车管理的公平性
作者: watameki (犹罕)   2017-05-09 14:06:00
目前大捷法对募款只能裁处罚锾不能没入发票
作者: s48692003 (s48692003)   2017-05-09 14:07:00
那请问要怎么证明我是面交?我拿东西给朋友呢?
作者: yao (ㄧㄠˊ)   2017-05-09 14:43:00
我觉得抓未出站交易满合理的,到站不出站捷运少收门票如果非付费空间应该不要挡人就好了吧
作者: watameki (犹罕)   2017-05-09 14:45:00
他也只能抓站内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已经事先汇款丶卖家仅是在站内交付货品,虽然也是商业行为,但要辩称是无偿的赠与或使用借贷,站方也是没辄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7-05-09 14:51:00
倒是该抓强迫推销才是
作者: jankowalski (Jan Kowalski)   2017-05-09 15:24:00
你个人延伸的第2.3点太牵强了吧若捷运法规真的禁止面交 那你交易的纷争当然自己负责
作者: yangmao (羊毛)   2017-05-09 15:25:00
觉得禁改札内外交易货品就好,在车站家人朋友一个帮忙提东西一个给旅费买票不是很常见的事情吗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5:39:00
2.3哪会牵强,很合理啊...
作者: jankowalski (Jan Kowalski)   2017-05-09 16:17:00
抱歉 我误会内文意思 重新看过后2.3.确实合理
作者: lookers (实体店面 货到付款 宅配)   2017-05-09 16:19:00
基本上不太会管 除非真的很过分摆摊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7:59:00
行政罚法20条就是说你帮某机构募款,钱虽然不是违规者拿去,但是仍然可以进行追缴18条的话是违规收益比罚缓高的时候不受罚缓上限限制可以处罚的上限变成因违规所获得的利益所以虽然不能没入发票,但发票对奖的收入可以追缴或是以提高罚缓的形式没收其不当利益
作者: ppstation (Jerry)   2017-05-09 18:46:00
那捷运站里应该禁止用手机股市下单囉?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8:47:00
不过发票实在难以认定有中多少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认定每张发票都以中"特别奖"来认定其不当利益的金额?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20:01:00
顶多就是把发票没入 将违规募得发票票号缴回去注销让这些发票不会再流出
作者: v2608691 (boringlife)   2017-05-09 21:48:00
先去罚酒后在车上乱吐的啦 面交又没妨碍别人
作者: YellowWolf (YW)   2017-05-10 00:54:00
法律可以限缩解释+1 基本法的概念:法律没规定不行的,人民就可以为之法律没规定可以的,政府就不得为之
作者: XDDDpupu5566 (XDpu56家族)   2017-05-10 02:12:00
家长出差来台北带一盒家乡味给游子…哔哔!面交
作者: devin0329 (- - )   2017-05-10 08:41:00
支持抓面交,凭什么明明搭了来回却只要付月台同站进出的月台票?
作者: mackywei (唔嗯...)   2017-05-10 12:42:00
我觉得楼上说的才是问题核心啦。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10 13:36:00
搭来回跟面交有什么关联 要发这个那就立法禁止民众搭来回又只付月台票啊 根本因噎废食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10 13:43:00
不只月台票吧,原站超过15分还要加20但既然这个法律已经存在,就正好拿来用应该说,既然立了法,法律所指定的事情就都要照办
作者: pontneuf (pont)   2017-05-10 20:14:00
有什么好吵的,有人被罚吗?如果没有,表示那条不是想抓面交的啊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10 21:47:00
法律本来就是拿来用的,有时候或许立法目的不在于此但是之后会被其他人找出别的用法,这就是一例或许原本的目的 商业行为 指的是直接向不特定的人群兜售而出现的法律,但正巧面交行为虽然不是当初立法时所规范的对象,但却恰巧规范到了,这也不是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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