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举人所提之案例是2016年的判例 当时并无现在的3-3板规现形板规3-3明确规范以法院判决有罪为准 是在2017年6月时新增
https://i.imgur.com/TDajlwb.jpg既然此条板规是后来新增的,你所提的案例当然不符合现形板规1. 如果你认为板规违反中华民国法律,那应该建议板主修改板规2. 我所谓的2016年判例,是指你拿政检板2016年板主的判决当作辩词,但当时板规与现在完全不同,不该拿来佐证以前判无罪,现在也应该判无罪,并不是指法院判决案例,所以你拿2018的法院判决来混为一谈,你觉得我能不讲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