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行政程序法陈情章“不予处理”的滥用

楼主: ymmj (庄子)   2022-09-22 12:55:27
“依法行政”是健全现代公民社会所极为必须的
现代民主社会政府的角色是服务民众,必须依法执行及回复各项办理事项
依法确实回复,才能依法在文件上为其办理的内容负起责任
为了避免责任归属错误或所谓浪费行政资源
所以行政程序法也正面表列了“不予处理”的法定条件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条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一、无具体之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三、非主管陈情内容之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机关陈情者。
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
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才能“不予处理”
所以
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是不能“不予处理”且必须回复的
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权益,
如果不依法,随便以浪费行政资源之类的说词“不予处理”
谁能保证下一个受害的不是你自己?
以前面贴文之台中市环保局案为例
蒐证一个多月的证据,加上业者当天出来灭证两次,老鼠由垃圾堆出来横行被录到两次
垃圾也明显乱丢散置
这依常理能算成所谓“同一事由”吗?
更何况民众所申请的不是稽查,而是申请依法回复稽查结果,只申请一次
可以算同一事由吗?
如果蒐证一个月且加上当天现行犯的事实,都可以说同一事由直接不理会
那岂不是等于法律仅供参考,随便他们说了算?
这种处理方法,哪一天是否也会落到你自己身上?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种现象
就是
法律规定必须针对案情回复
但台中市政府以其他内容非所申请的案子的公文填塞回复,然后凑数量后就以同一事由多
次陈情来给予不理处理。
如果该处理的没处理,填塞其他无关的内容后,洋洋洒洒引几个文号(一般非当事人也
不会去核对各公文,会以为已经处理了),就不予处理,实际上就避开了对该案的责任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种现象
就是
明显违法却讲一些理由搪塞
当民众回应指出那些理由不合理,他们又讲其他理由
也就可以累积回复民众的公文文号
然后予以不予处理
(例如诉愿法75条规定证据资料必须收取到诉愿办理单位台中市法制局提供阅览,
不得拒绝,保密件必须列出理由[诉愿法51条正面表列],结果
台中市法制局在诉愿决定刚出来后救济期限远远还没到前,整包环保局卷宗逆向送还给环
保局,称无卷可供阅。也就是诉愿整个过程,环保局的证据我一份也看不到,全都保密且
都送走,这是合法的吗?这样合理吗?)(另一个诉愿案则是诉愿决定后,申请阅览全部
卷宗(此乃提出诉讼救济之前必要的工作吧),居然以诉愿决定前已经阅过卷,直接拒绝
阅卷,法制局提出拒阅的理由明显不合法,民众去文指出其不合法,之后不予处理,事后
回头看法制局寄来的公文,标题整齐的排列为申请阅卷、再次请阅卷、又再次申请阅卷,
凑足三个后不予处理,实际上并非重复申请,申请一次且也未曾依法提供)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个现象
就是
明明案情是A,且是业管的该案应回答的内容,却只回答B,或者避重就轻只回答某一部份
,然后如答录机一样重复回答同样内容,累积公文凑数后裁定不予处理的处分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个现象
就是
第一次就直接不回复,民众拿不到可以申诉或诉愿、打官司的公文,寄出的文件也
不知道副本且保留寄送的证明,不知其他法律途径的民众根本就无可奈何
就算有保留寄送的证明,去检举,得到的都是查无违法违规,问理由,就不予处理(依法
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43 条“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
及证据之结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如果进入诉愿或诉讼
就以“不予处理”只是说明,不是处分,不予受理
意思等于是,剥夺了你的权利,但只是告知你(或是连告知都没有直接不理),但你不能
救济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个现象
就是
第一个机关违法不予处理,受理检举的机关直接说前面都已经不予处理了,所以没违法,
接着也不予处理,之后的机关(例如诉愿、诉讼)则不断引用前面各类违反事实的“不予
处理”来作为“不予处理”的理由,然后以这些不同类的公文回过头来证明“多次陈情”
“浪费行政资源”,完全掩盖一开始的违法
“不予处理”的滥用还有另一个现象
明明申请的是A,机关却把B或C也混淆成同一件事,甚至连申请人的家人的不同类型事也
一并纳入不予处理,甚至连“未来”向中央机关的检举转办案也一概“预先”不予处理。
(且都没有通知)这种做法合法吗?
类似这些现象,如果落到你自己身上,换成你是受害者,你觉得合理吗?
回到前面所强调的
现代公民社会,大家应该一致要求依法行政
就算考量是否浪费行政资源,也必须依法定要件才能不予处理
如果随便爱回就回,爱办就办,用“不予处理”不用负责
若落到你自己身上受到损害,你能接受吗?
前文所列的案子虽小,
其实对大众而言也算重要
如果法院认可他们可以这样无视法规而不回复,证据原件可以不交(真相就无法水落
石出,可以任意掩盖),
以后行政机关都可援例办理了!
等到落到你自己身上时,也就没有救济的途径了!
ps附注一下
提供给其他人参考 (若有错误请指正,以利后续)
1关于此种性质的诉之声明
诉愿采“课予义务”似乎没用,他们会说“不予处理”不是处分,就不予受理(虽然我实
在不明白,行政上做了具体的行政作为,使机关剥夺你的权益变成合法[俱法律效果],为
何不算处分?)
似乎可直接提行政诉讼用行政诉讼法第8条给付诉讼(给付文书)
2行政部门直接不理会没通知,以致拿不到公文当作诉愿或诉讼根据==>寄出公文时记得
双挂号(不知有效否?),或直接拿到公部门收发单位在副本盖收发章。另外,机关平台
申请后寄回的收件电邮通知,也可当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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