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mmj ()》之铭言:
: ※ 引述《ymmj ()》之铭言:
: : 根据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352 条“公文书应提出其原本或经认证之缮本或影本。”
: :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应该是)自行打字版影本,无关防无日期无标题无签
: : 署
: : 被原告提出质疑
: : 于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档号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贴档号贴上去然后影印),一样无标题
: : 无日期无签核无关防
: : 又被原告提出质疑
: : 于是被告提出后面附加了一些人员签核章的影本(签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应有
: : 的空间,像是剪贴后影印),且还附加了一个“发”字,影本一看字迹颜色明显不同,很
: : 像后来补写的。而且,该公文一样没有标题日期说明拟办等等,也没有关防认证。
: : 从一开始我就申请证据调查,因为该公文就是办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应该一开始就把
: : 完整公文原件调出来吗?调出来不就水落石出了吗?更何况被告一再提交变造迹象明显的
: : 且没有机关认证影本。
: : 可是法院就是不调查原件
: : 请问行政诉讼中,不把直接办理该案的完整公文调出合法吗?
: : 明显有变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调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吗?
: : 问了几个法律咨询的律师,都说法官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们无可奈何。
: : 想要问,明显违反常理的做法,也是这样吗?
: : (如果要包庇,这样也就包庇了不是吗?那民众打行政诉讼还有什么用?)
: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六、“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
: ,依下列原则办理:(一)“应”“针对案情内容”叙明具体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并采
: 简明、亲切、口语化之文字。(五)经本府录案列管之案件,应确实“回复”陈情人,并
: 登录于陈情整合平台”
: ˙“环境保护机关处理公害污染陈情案件作业程序”十一、“环保机关回复公害污染陈情
: 案件处理情形,应以下列方式为之:(一)处理情形“回复”内容应详细登录于环保报案
: 中心公害污染陈情案件管理系统,以提供陈情人查询。(二)公害污染陈情案件应于处理
: 妥适后,依陈情人指定方式,将处理情形回复内容以适当言词或文字“回复”陈情人。”
: “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六、(七)“经签准同意不予处理
: 之案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1、向陈情人说明已为适当处理,婉释尔后以同一事由再度
: 陈情,将不予处理回复,并将处理情形登录于陈情整合平台。”
: 本案蒐证一个多月,有照片影片,
: 检举当天业者两次出来灭证,老鼠也横行两次
: 原告申请稽查结果(不是再申请稽查)只申请一次
: 申请稽查结果这件事,并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请,并不符合不予处理要件
: 何况就算不予处理,第一次也必须回复告知尔后不予处理
: 而台中市政府环保局却是直接不理会
: 而且
: 台中市府环保局自己提证的陈情平台页面勾选“无须回复”,没回复是事实,明显违法!
: 既然进行行政诉讼,被告怎么办理这件事的直接公文,当然必须提证厘清当时怎么办理
: 岂能只凭有变造迹象的影本,没查清当时拟办的决定及理由?
: 这件诉讼不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诉讼!
: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可随便不予处理,直接不理会!
: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随便不理会,爱回就回,不爱回就回,
: 则执行办理各公务就不可能依法认真办理,因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负责任的回复
: 这确实是一件小事
: 但是如果这件事可以这样做
: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贪渎)也都可以这样做
: 一概不回复就不会留下任何公文证据
: 这是现代公民社会所希望看到的情况吗?
: 话说回来,
: 环保局在系统上登录不予处理,勾选不回复
: 但是环保局提证的其他内部制式表格内容又是填另一种内容(说有到现场云云,实际上
: 稽查当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没到污染现场)
: 到底哪个内容是真的内容?那些没有各级签核没有关防的各个表格什么时候填的?都有
: 问题
: 这难道是民众们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现实吗?
: 再说,机关依照其执行办理的结果,回复稽查结果,也不过就是个公文,有这么困难吗?
: 行政机关违法在先,若有人认为民众的质疑与诉讼是在浪费行政,这恐怕是倒因为果,
: 以倒因为果的想法办事的人,不可能维护民众权益
修正一下:倒果为因 (因 是台中市政府违法 果 是后续维权流程 。
若掩饰违法忽略违法,指责民众维权,难道只是希望受害者闭嘴?
这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没有好处)
补充一点
虽然现实上法律基本上是有钱人玩的,很多人不是有足够的费用委托律师
但是不论是法律人还是一般民众
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合理的期待,应该是尽可能减少因经济能力造成的落差才是
所以才有法律咨询之类的设计
如果一个法律人在看事情的心态上鄙弃或看不起没请律师的人
这样适不适当,大家可以思考思考
另外
关于诉之声明
有没有请律师对于诉之声明的书写确实有差别
但是
行政诉讼(及各种诉讼)的目的不是在于厘清事实主持公义吗?
无论原告提出的声明在法律上是否有利于该案胜诉
查清事实不是最基本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