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第 352 条“公文书应提出其原本或经认证之缮本或影本。”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应该是)自行打字版影本,无关防无日期无标题无签
署
被原告提出质疑
于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档号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贴档号贴上去然后影印),一样无标题
无日期无签核无关防
又被原告提出质疑
于是被告提出后面附加了一些人员签核章的影本(签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应有
的空间,像是剪贴后影印),且还附加了一个“发”字,影本一看字迹颜色明显不同,很
像后来补写的。而且,该公文一样没有标题日期说明拟办等等,也没有关防认证。
从一开始我就申请证据调查,因为该公文就是办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应该一开始就把
完整公文原件调出来吗?调出来不就水落石出了吗?更何况被告一再提交变造迹象明显的
且没有机关认证影本。
可是法院就是不调查原件
请问行政诉讼中,不把直接办理该案的完整公文调出合法吗?
明显有变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调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吗?
问了几个法律咨询的律师,都说法官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们无可奈何。
想要问,明显违反常理的做法,也是这样吗?
(如果要包庇,这样也就包庇了不是吗?那民众打行政诉讼还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