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台中市政府违法事件与市府有行政诉讼
一审结束后去阅卷
发现卷宗最后所做的卷宗目录
原告处证据部分只列了起诉时的诉愿决定书和申请案件的申请书
被告处列了十几笔证据,还附加简单说明
从形式上看,这样表明立场已经明显不公了,不是吗?而且影响上诉权益(毕竟上诉庭法
官也会先看卷宗目录)
而且,怪异的是
原告照法院一开始发的格式,在卷宗中有依序整理表列证据,整理表格到大约20笔(之后
有两三笔证据有依序编号,但没整理入表格)
而被告提证印象中是两批,都是一堆丢上来,并没有逐一编号,也没有说明各证据待证
事实,而法院却帮被告挑出十几份,逐一编号,并附简单的似是而非误导事实的说明
法院可以帮被告编号证据并加违反事实却有利被告的说明,而完全不列原告的证据吗?
请问这是司法常态吗? (如果是,其实我就不用再花冤枉钱走司法路径了,毕竟一二审
诉讼费加上律师费也要好几万)
谢谢各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