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因有私人住户在公共走道及空间置放鞋柜踏垫等杂物....
前阵子主管机关有委托消防队在台中大楼稽查,当然本大楼也有...管委会来函告知有问
题住户尽数移除公共走道空间之物品...
管委会也贴单在公布栏及有诸上情况的住户于4月30号前移除,未移除者将拍照回文主管
机关,管委会已尽告知义务,但住户不予理会...
管委会并告知未遵守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锾...
请教:
1.这罚则是罚管委会还是该住户?
(因有人说这罚则是罚管委会,有人则说是住户,因管委会有尽告知劝导之义务)
2.若是罚管委会,那住户拒不处理,该怎么办?都没罚则?
请益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