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一二三七类与矫正机关/殡葬场所工作人员和教育部/经济部/劳动部/卫服部业管24类场域所人员;规范内有提到医师评估且开立不建议施打证明或个人因素无法施打者,须每周一次抗原快筛或PCR阴性后始得提供服务,新进人员应于首次服务前增加一次自费三日内PCR阴性证明.这些措施你可以去RUN比例原则检验看看是否有违宪之虞,但是考虑到疫情反复变化的时间紧凑性,被保障对象为不特定一般民众的健康生命法益,限制从业者资格(非天生受限可透过一定外力方式改变)间手段目的侵害最小/少法益下,是否违宪,可以讨论看看,目前有因为未满足条件而同意雇主或机关解除与工作或从业人员间的身分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