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商号成立的相关问题
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
就我目前查到的资料
商号并没有强制规定要在银行开立一个以商号为名义的的帐号
除非是商号的登记资本额达25万以上时才要
不然就以负责人的银行帐号作为资本证明即可
还有就是商号不是法人,所以不像公司那样有公司法来规定一堆
那么
用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帐号
来作为商号营运使用,是可以的吗?
(商号有办理营登及税籍登记)
用个人的银行帐号来收付货款,这样会被认定逃漏税吗?
而且商号的营收都是并入到个人的综所税,这样是还会有什么逃漏税疑虑的吗?
另外
假如今天开立了一个商号名义的银行帐号
专门用来收款的
把商号所收来的货款收入
再转入到负责人的个人银行帐号来使用
这样有违法吗?(因为公司不行这样做,不知道商号是否也不可以?)
再来就是
商号的营收,除了作为商号的营运使用外
负责人收到后,不论是存放在商号的银行帐号或负责人的银行帐号
都可以直接拿来作为个人日常生活使用吧?
因为商号又没有董事会/股东会的组织来分配盈余
以上3个问题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再麻烦各位大大指导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