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亲友询问
他因触发条件被撤销缓起诉,不服声请再议,接着收到原地检发的公文(如下图):
https://i.imgur.com/sCgQuGE.jpg
我的理解是被告声请再议后,检察官依职权继续侦查此案,侦查终结后判决被告不起诉处
分,已无理由再议,但因被告声请再议在先,依程序仍须向直接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
总长声请再议。
不知这样解释是否有误?感谢大家的指导。
参考法条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56-1条第1项:
被告接受撤销缓起诉处分书后,得于十日内以书状叙述不服之理由,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
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
第253-3条第1项:
被告于缓起诉期间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
,继续侦查或起诉:
一、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
二、缓起诉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违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各款之应遵守或履行事项者。